男子酒后攀爬桥梁坠河身亡,家属向桥梁单位索赔31万!法院判决来了

潇湘晨报 2020-07-24 1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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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攀爬桥梁坠河身亡,

家属伤心不已,

将过错归咎于桥梁管理方和养护方,

要求他们赔偿。

7月23日,记者从南京中院了解到,

这起案件经过二审有了最终的结果。

2019年3月28日深夜11点多,正值壮年的张某喝得醉醺醺地独自回家。当走到南京国际博览中心附近的红旗河桥边时,

他踉踉跄跄绕到桥梁外侧,双手扶住栏杆,踩着几根管道往河对岸走。

然而当他走到桥中央时,突然坠入河中,被发现时已经死亡。经鉴定,张某系溺亡。

△张某踩着栏杆外的几根管道往对面走,不慎坠河事后,

张某的家人将这座桥的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告上了法庭,索赔31万多元。

张某的家人认为,涉案的桥梁没有清晰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这才导致张某饮酒后,可能在没有清晰意识的情况下进入了危险区域,坠河死亡。

桥梁的管理单位辩称,他们不可能为了防范个人故意实施攀爬等危险行为,而把全市道路桥梁都设置高栏杆。养护单位表示,张某踩的管道是通信单位的,他们无权养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法官徐年美表示:“法院经过审查,认定桥梁的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在他们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认为原告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表示,在案发桥梁的一端,确实在绿化带和桥梁栏杆中间有一个缺口,没有围挡,

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走到桥梁外侧去的,而且附近也设置了警示牌,明确告知不要攀爬。

徐年美说:“这份判决从人情的角度比较冷漠,但法律是无情的,划出了一道红线。人们不能轻易去越过法律划定的红线,逾越了红线,法律后果就要自负,

而不是要扩大别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来为越过法律红线的行为买单。”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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