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女友转账520000元分手后追债:不属于“爱的赠与”,需要归还

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2020-05-21 1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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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给女友转账520000元分手后追债,可以追回吗?法院判了

情侣间转账520000元是表达“我爱你”?分手后可以追回吗?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日称,此前判决一宗案件,广州男子在某年的5月21日给(前)女友转账52万,最终被认定属于借款,不属于“爱的赠与”,需要归还。

资料图,王金辉 制图

小梁(化名)与小付(化名)自2018年3月开始恋爱,于同年9月分手。恋爱期间,小梁向小付多次转账总共202万元,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据。其中在2018年5月21日,小梁向小付转账52万元。同年6月11日,小付向小梁转账50万元。

两人分手后,双方就往来款项产生纠纷。小梁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他向小付转账的202万元属于借款性质,因小付已还款50万元,现要求小付归还152万元借款本息。

法庭上,小付答辩认为,这202万元属于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的紧密经济联系,系生意往来或赠与性质,不属于借贷性质,特别是5月21日小梁向她转账的520000元,是“我爱你”特定含义的表达。因此不同意小梁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小梁虽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依据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小梁并无将涉案款项赠与小付以及对小付经营的生意进行投资的意思表示。其次,小付在收取小梁转账款项后向小梁转账还款50万元,也表明涉案款项属于借款性质。再次,“520”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特殊含义,小梁向小付转账付款202万元中的52万元金额与“520”含义相差较大,小付主张该笔款项属于双方之间互赠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小付应向小梁偿还借款。荔湾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限期小付向小梁归还借款152万元本息。

小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劳灿辉法官称,本案中,小梁与小付没有签订借款协议或借条,小梁仅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这种情况多发于以感情为基础的熟人之间,例如亲友、恋人等。当发生纠纷时,一方当事人往往否认涉案款项系借款性质,而主张属于赠与、投资款等性质。

为避免此类纠纷,法官建议,在熟人间进行款项借贷时,可依循“三步走”:

第一步:及时明确来往款项的性质。即便双方系熟人关系,包括具有亲密关系的情侣关系,对于往来款项尤其是大额款项,双方应说明白、讲清楚款项的性质,避免事前碍于情面模糊款项的定性,事后对款项性质认识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第二步: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出具借条。当双方具有借款合意并明确款项为借款时,为避免日后纠纷,应签订借款协议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借据,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借贷合同的关键内容,包括借贷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第三步:现金交付难以留存书面证据,尽量以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出借或归还借款。在转账中,可备注款项性质,转账完成后,保存付款凭证。除付款凭证外,双方关于借款还款的电子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也可以及时留存,以备日后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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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之后 可以要回“520”发的示爱红包吗?法院:不支持

今天就是5月20日了。由于“520”谐音“我爱你”,被许多情侣视为非官方的情人节。他们想方设法在这一天表达爱意,微信转账或发红包就是一种方式。

5.20元、520元、1314元、13145.20元……当两人相爱时,这些转账让感情升温;分手之后,如果一方后悔了,能否将钱要回来呢?

本案中,男方小刚就后悔了。他想在分手后要回“示爱红包”5万余元,多次追讨无果后,将前女友告到法院。法院认定这5万多元是原告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行为,不支持要回。

2017年4月,小刚与小雯通过网络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此后,小雯因创业开店缺钱,多次向男友多次借款,小刚用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给了40万余元,都没有约定借期。

2018年5月,两人正式分手。三个月后,小刚打电话要求前女友还钱,小雯虽有承诺但一直未归还。无奈之下,小刚将被小雯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还本金和利息。

庭审中,被告承认自己收到了原告转的38万多元,但是她认为,这些钱都是在两人恋爱期间基于示爱对自己作出的赠与行为,并不是所谓的民间借贷。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40万多元的转账中有35万元整数转账属于借款,但是还有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特殊,分别是一笔13145.21元和三笔13145.20元,由于此时双方为恋爱关系,这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

根据举证原则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这5万多元是原告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行为,因此不支持要回。

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师认为,《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本案转账四笔特殊金额本意都是为了维持感情,应被认为赠与行为。

此外,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四笔转账还不可撤销。

但是,如果四笔特殊红包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红包转账,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彩礼,可以主张返还。

恋人间的红包转账,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含有借款,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

若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一般会认为是情侣为维持感情的赠与行为,不予返还。

责任编辑:卢书敏 CN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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