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难求!深圳离婚排号已排至6月中旬

北晚新视觉综合 2020-05-18 11: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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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报复性离婚?深圳离婚排号已排至6月中旬,预约一号难求

疫情期间家人被迫朝夕相处,也让一些家庭产生了意外的裂痕。随着疫情的逐渐平缓,一股“报复性离婚”的热潮似乎开始了。据南方都市报统计,按照全年来算,深圳历年离婚总量一般不会超过同期结婚总量的三分之一,而到今年4月,深圳的离婚总量达到了结婚总量的84%。与此同时,深圳民政局婚姻网上预约系统截至6月16日的离婚名额都已经被预约满了,剩余为0。

也就是说,想预约离婚的深圳人,需排到下个月16号之后了。

疫情成为了婚姻关系问题的导火索,让一些被忽视的问题得以重新考量。对于此类疫情期间新发的社会问题,应如何重视和化解?

深圳4、5月迎来离婚潮

预约爆满无法现场取号

“想办理离婚,却连续几个月都预约不到。”

近日,有市民在网上反映,罗湖区民政局离婚办理业务预约爆满,多次预约不上,在疫情逐渐好转的情况下,希望能恢复此前的现场取号办理业务。

据该罗湖市民反映,他在网上进行离婚办理业务的预约,可是连续多天登陆,都预约不上,且未来30天都预约满了。“本人着急办理,如今已极大影响了个人生活。”

对此,罗湖区民政局回复,根据要求,暂不能恢复现场取号办理。受疫情影响,4、5月迎来离婚潮,罗湖区民政局已根据情况适当增加预约名额。

查看过往婚姻登记数据会发现,4月本就是结婚预约的淡季,因此相较而言,离婚数量的上升就更为扎眼。

2020年4月,深圳结婚登记总量为4160+27(涉外)对,离婚量为3514+10(涉外)对。

按照深圳全年来算,历年离婚总量不会超过结婚总量的三分之一,可在4月,深圳的离婚总量已经达到了结婚总量的84%。

今年3月,罗湖民政局登记结婚是489对,办理离婚是238对;4月,登记结婚是420对,办理离婚增加到了455对。“受疫情影响,不少2、3月份欲办理离婚的夫妻延后,4、5月是一个离婚潮,预约爆满。”

工作人员表示,每天凌晨12点,预约系统就自动放号,一般早上10点前登陆进去还可预约,之后就很难预约得上了。目前,根据实际情况,罗湖区民政局已适当增加预约名额,“一般一天是15个办理名额,此前曾一天增加到20多个名额。”

同时根据要求,目前办理离婚仍需先预约后登记,不实行现场取号。“如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已预约离婚但想提前办理的市民,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离婚率持续上升

早在2018年,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就公布过一段数据,2017年全国结婚1010.8万对,离婚为380万对。其中,深圳的离婚率是36.25%,位居全国前三,广东省第一。

根据民政部今年1月公布的数据,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注:离结比为43.8%),补发结婚证和离婚证书403.4万对。2019年的结婚率和离婚率尚在统计中,以正式公布数据为准。

虽然离结比不能简单等同于离婚率,但近十多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持续攀升的趋势可以得到印证。民政部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15年上涨,由1987年的0.55‰上升为2017年的3.2‰,2018年离婚率与上年持平。

离婚率持续攀升,离婚登记数量也不断增加。2008年离婚人数仅226.9万对,2018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46.1万对,比上年增长2.0%。2019年全国离婚登记人数延续上升的趋势,2019年三季度全国登记离婚人数310.4万对,同比增长7.1%。

与此同时,我国2019年结婚登记947.1万对,较上年少63万对。

“离婚冷静期”会有效吗?

2019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30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介绍,离婚冷静期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进行过探索,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王丹表示,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目前离婚中有一部分是冲动型离婚。如果说法院一判了之的话,可能不只是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子女的抚养,对于老人的赡养可能都会存在很大的影响。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此次拟将“离婚冷静期”引入。

同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表示,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此事一出,立即登上了热搜。

有观点认为,应当对离婚冷静期设立甄别机制,在家庭暴力等案件中不应设置冷静期。

也有网友认为,结婚更应该设置冷静期…

延伸阅读:全国人大法工委:离婚冷静期制度不适用于遭遇家暴起诉离婚

5月14日,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民法典草案将提交今年5月22日在京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围绕民法典草案的一些热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相关负责人作出了回应。

问题一: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哪些意见呼声较高?

该负责人:群众呼声较高的,主要集中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如何续期、父母离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是否作出规定、同性婚姻问题、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的完善等方面。

对通过中国人大网征求到的意见,法工委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有的意见,如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等,法工委发言人已在记者会上作出明确的回应说明;有的意见在草案中予以吸收采纳。在下一步草案修改中,对各渠道收集反馈的意见,法工委将一如既往地重视、研究、吸收。

问题二:人格权编的排位可否调整到总则编之后?

该负责人:人格权编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在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将人格权编放在民法典的第二编。对此,我们研究认为,民法典草案的各编排序有其自身的逻辑:第一分编总则在整个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第二分编物权和第三分编合同均涉及财产关系;第四分编人格权编、第五分编婚姻家庭编和第六分编继承编均涉及人身关系,将这三编放在一起,在逻辑上是合适的;第七分编侵权责任编作为最后一编,规定因侵害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民事权益所产生的侵权责任问题。

如果单独将人格权编位置提前,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位置保持不动,就会使涉及人身关系的内容处于割裂状态。如果将涉及人身关系的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位置均提前,不一定有利于法律本身的理解和适用。因为婚姻家庭编虽然主要调整人身关系,但其中有一些制度比如夫妻财产制,也涉及财产关系,这些财产关系涵盖了物权、因合同产生的债权等。民法典先规定物权编、合同编,就物权、因合同产生的债权等内容进行规范,再规定婚姻家庭编,既有利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更为符合逻辑。经综合考虑,民法典草案各编采取了现在的排序方式,将人格权编放在草案的第四编。

问题三:遭遇家庭暴力离婚,也需适用离婚冷静期吗?

该负责人:实践中,由于协议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对于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是赞成的,认为有利于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但也有的意见提出,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的,不宜规定离婚冷静期。

对此,我们经研究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英国、法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都规定了这一制度。

问题四:隔代探望怎么办?

该负责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曾规定了隔代探望权,明确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这样规定对隔代探望的限制,没有必要。也有的意见提出,隔代探望权范围过大,容易引发矛盾,影响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还有的意见提出,法律不宜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的探望权,建议删除这一规定。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民法典对此问题可暂不作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隔代探望,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

问题五:夫妻之间是否适用居住权制度?

该负责人: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还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宅,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不适用居住权制度。属于夫妻一方的住宅或者夫妻离婚后归一方所有的住宅,可以在该住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

问题六:网络预约机动车的侵权责任如何规定?

该负责人:网络预约机动车作为新生事物,各方面对其责任问题如何规定,分歧很大。如在网络预约平台公司仅提供媒介服务的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与网络预约平台究竟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一直有不同的意见。经反复研究认为,在争议较大、难以形成基本共识的情况下,民法典作为基本法还不宜对这一问题仓促作出规定。

目前,在行政管理方面,已经有交通运输部等六家单位2016年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部2018年制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两部规章,为解决网络预约机动车运行方面的纠纷提供了必要依据。在争议较大的情况下,法律不宜过早作出规定,否则可能对相关行业造成限制。据此,民法典草案对这一问题未作规定。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每日经济新闻央视网中国妇女报

责任编辑:卢书敏 CN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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