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抓获发布偷拍高中女同学照片男子 或涉侮辱罪

北京晚报 2020-04-08 14: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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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抓获发布偷拍高中女同学照片男子 或涉侮辱罪

警方抓获发布偷拍高中女同学照片男子 或涉侮辱罪

原标题:广州警方通报:警方抓获发布偷拍高中女同学照片男子

广州白云警方今天(4月8日)通报:经过缜密调查,白云警方于4月7日凌晨4时许抓获涉嫌在社交网络上发布淫秽信息的犯罪嫌疑人高某(男,24岁)。

经查,嫌疑人高某在一个月前通过社交网络,发布其高中时期偷拍女同学的照片,并发表低俗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嫌疑人高某已被白云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此前消息:

广州警方调查男子疑偷拍女同学事件,律师:偷拍者或涉侮辱罪

近日,有网友在微博发布视频称,昔日高中男同学毕业多年后,在境外网站上发布当年偷拍高中女同学的照片,并配上淫秽话语,对涉事女生造成伤害。该网友称,已和同学一起报警。

4月7日,广州天河警方向澎湃新闻确认,已接到相关报警,警方已介入调查该事件。

7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告诉澎湃新闻,涉事男子虽然是在境外境外网站上发布违法信息,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第7条、第8条规定,无论是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我国法院均具有管辖权。若前述偷拍、发布等事实属实,涉事偷拍、上传照片者或需要承担刑事和民事上的法律责任。

邢鑫表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第364条的规定,根据传播淫秽物品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涉事男子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其次,涉事男子的行为侮辱了多名女同学,涉嫌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他表示,涉事男子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0条第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偷拍者的行为侵害了多名女同学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女同学可对偷拍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7日,微博网友Muhelos发布消息称,她是受害人之一。目前,部分受害女生已经录完口供。涉事男子的大学同学也已出面指认偷拍者,并前往派出所。

Muhelos告诉澎湃新闻,这些照片是六年前、她们在广州某中学2014届学校文科毕业班读高中时被拍下的。4月6日,多位朋友私信她,她才知道自己高中时的照片被人在发在“推特”(Twitter)上,并配上了淫秽话语。Muhelos说,“这不是丑闻,是犯罪。”

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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