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应考、违法必究!在读研究生替考,警方通报:刑拘

北晚新视觉综合 2019-12-26 11: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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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顶风作案!在读研究生替考被发现,警方通报:刑拘

2020研究生招生初试已经结束,尽管考前教育部一再强调诚信应考、违法必究,但还有人敢顶风作案!

诚信应考、违法必究!在读研究生替考,警方通报:刑拘

警方通报:在读研究生替考被发现

据@平安黄石12月24日发布消息!12月21日上午,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99)”科目开考,黄石某校监考工作人员在对一名考生进行身份核对、检查时发现异样,于是报警。

诚信应考、违法必究!在读研究生替考,警方通报:刑拘

黄石港分局黄石港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对该名自称“赵某”的考生进行身份核查,证实其与身份证信息不符,遂立即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民警反复宣讲相关法律条款,“赵某”最终承认自己真实姓名叫余某,为武汉某高校在读研究生,是替人参加考试的。

目前,余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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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和替考者将面对何种处罚?

记者查询教育部公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得知,该办法第九条规定: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除考试成绩无效外,

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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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规定: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诚信应考、违法必究!在读研究生替考,警方通报:刑拘

同时第十七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说明的是,研究生考试替考行为已触及《刑法》。

依据《刑九》及两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情形,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法:

截至2019年7月,3724人因考试作弊被判决

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年9月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

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

姜启波介绍,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和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肃惩处考试作弊犯罪。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试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姜启波提到,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保持考场风清气正、维护考试公平,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诚信与和谐稳定。考试作弊破坏人才选拔制度,破坏公平竞争,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违规必究,违法必惩!

警钟长鸣!

延伸阅读:

两名大学生当“枪手”获刑自认为替考是勤工俭学

每年4月、10月,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季。一名90后男子,嗅到“另类商机”,发展在校大学生作为下线,组织他们在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作弊,而这些在校大学生,竟不知此事属犯罪行为,还自认为是勤工俭学。昨日,记者从江夏区法院获悉,两名在校大学生因参与组织考试作弊,替人代考被判刑。

寻找枪手代考,每科100元

25岁的尚某无固定职业,2018年4月9日,他为找“枪手”代考牟利,通过微信网络联系詹某,发送考生信息并指使詹某大量招募替考者,并许诺给予每名替考者每科100元、每名考点“负责人”每天100元的奖励。詹某应允。

4月11日15时许,尚某邀约詹某见面洽谈后,通过微信陆续向詹某转账支付共计8000元。随后,詹某通过组建微信群、QQ群以每名替考者每科60元的价格招募在校大学生,同为1999年出生的丁某、王某及徐某(均另处)等多名“枪手”,介绍丁某作为江夏区某学院考点“负责人”与尚某联系,后尚某在洪山区杨家湾地铁站旁一酒店内将张某、梁某等多名被替考考生的准考证及身份证交予丁某。

每天100元,女生当上“考点负责人”

2018年4月13日下午,丁某通过组建微信群聚集江夏某学院考点多名替考者,且其作为“群主”交代考试注意事项及集合发放准考证、身份证事项。

4月14日上午,丁某在江夏区某学院考点外将身份证、准考证发放给王某、徐某等替考人员后,丁某还亲自上阵代考,他们代替考生张某、梁某等人进入该考点参加“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月29日10时许,警方抓获尚某。

由于詹某、丁某、尚某三人到案时间不一,江夏法院先后对该组织替考团伙三人分两案进行了审理。

江夏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尚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尚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詹某、丁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丁某还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判决詹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丁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起底考试作弊“黑色产业链”:橡皮、围巾暗藏玄机

人生中有各种各样的考试,这些考试小则影响个人前途命运,大则关乎国家选人用人。如果有人在这样的国家考试中不讲诚信地作弊,则将直接损害它的公平、公正。

考场内橡皮、围巾暗藏玄机

这块土黄色的方块第一眼看到会觉得是橡皮,当翻转过来会发现是一个带有液晶屏的显示器;而这种女士方巾,如果不刻意寻找,也很难发现上面竟嵌有一块液晶显示器,而这些都是考试作弊用的答案接收器,均为北京警方在2016年12月24日当天举行的2017年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考试中查获的。

当天,警方根据相关线索,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三个考点及附近的宾馆里,将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和张宗群等6名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并于宾馆房间和他们的车内,当场查获作案用的一批无线电设备。经审讯,他们在当天的研究生考试中共组织了33名考生通过无线电设备进行作弊。

前不久,在2018年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湖南常德一考生打个喷嚏,竟从耳朵里飞出一个米黄色的小东西,经鉴定是一个微型考试作弊耳机。警方以此为突破口,端掉了两家组织考试作弊的教育培训机构,抓获13名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嫌疑人。

在北京海淀法院,记者见到了同类型的作弊耳机,它的大小和黄豆粒差不多,如若尝试着将它放入耳朵后发现,即使没有头发遮挡,外人也很难察觉。

类似隐形耳机、伪装成橡皮和围巾的显示器是一套完整的考试作弊装备,耳机如果没听清楚,显示器还可以看。在北京房山法院,今年年初,他们刚审结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李玉光、李帅和徐博等10名被告人,在北京2017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中,组织30余名考生使用电子器械作弊。在法院,记者见到了他们作弊用的信号发射器,如考生接收信号的橡皮式接收器、微型耳机等电子器材及众多的笔袋。

考试作弊团伙化形成利益链条

记者在对多起组织考试作弊案的采访中发现:考试作弊已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的趋势,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分工明确,犯罪非法所得也根据事先约定、按比例分成。

“上设备,费用房建3万,市政4万,首付定金1.5万,星期五操作培训。如果没通过,除了3千元设备费不退,其余的全退,也可以第二年继续操作。”这是湖南常德警方抓获在2018年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犯罪嫌疑人时,从其手机上固定的证据。可以看出,犯罪团伙向作弊考生收取的费用两科达到了7万元。

在北京海淀2017年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考试组织作弊案中,犯罪团伙向一名作弊考生收取的费用是4.5万元。

法官介绍,目前组织考试作弊已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的趋势。一般以教育培训机构为依托,有的专职负责购买作弊器材、组织考试作弊;有的专职负责网上招募作弊考生、线下培训;有的专门负责窃取考题、招募枪手提供答案。比如在海淀法院审理的这起研究生考试作弊案中,被告人章无涯作为主犯,是整个考试作弊案的组织者,作弊器材由他负责购买;被告人张宗群、张夏阳是他的直接下线,吕世龙又是张夏阳的下线,他们三人负责招募作弊考生,将章无涯购买的作弊器分发给学员,并组织培训学员使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曹晓颖:其实他们这几个人都是自己有相关的一个教育培训机构,注册公司、培训学生,然后跟学生签一些保过协议。章无涯跟这个张宗群或者是吕世龙、张夏阳也签过这种保过协议。

在团伙作案、分工明确的同时,利益也层层分割。章无涯向张宗群、张夏阳收取的费用是每名考生两万元,先预付1万元,通过考试之后再交1万元。而张宗群、吕世龙等向作弊学员收取的费用有的3万元,有的4.5万元。

在北京房山法院审理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作弊案中,犯罪链条更为明确。有三名被告人专门负责从考场内往外窃取试题,其中两人假装报名参加考试,一人从考场内偷拍试卷,一人躲在厕所里接应,费用是7000元,而偷拍试卷的装备是一种经过特殊改装的手机。

考试作弊失诚信违法犯罪必追究

今年年初,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就对李玉光、李帅等10名被告人组织考试作弊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2017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被告人李玉光、李帅、徐博、佟永杨等7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最终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五千元到一万元不等的罚金。负责从考场内窃取试题的苏东东、丁万林、郭东晓三名被告人,构成非法出售试题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一万到八千元不等的罚金。

对于在2017年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等6名被告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在2017年11月进行了开庭审理,近期将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考试的违纪和作弊行为,既是个人的诚信缺失,也是严重的违法违纪乃至是犯罪行为。因为它是用不正当的手段来去谋求利益,既违反了整个考试的诚信原则的要求,同时也对整个国家的考试公平造成影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解释,构成考试作弊罪的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首先是教育类,如中考、高考、研究生考试等;其次资格类,如法律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等;再者就是录用任用类,如国家公务员考试。

考试作弊除了涉嫌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还会被予以行政处罚,比如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考试作弊的,首先面临的处罚就是该科目成绩无效;严重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比如高考,可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打源头警方摧毁作弊器材窝点

针对考试作弊犯罪的“黑色产业链”,警方在严厉打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同时,也加大了对生产销售考试作弊器材环节的打击力度。

日前,山东警方就破获了一起由公安部督办的生产、销售考试作弊器材案。今年4月,山东莒南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有人通过互联网非法销售窃听、窃照设备,其中包括米粒式无线耳机、橡皮短信接收器等考试作弊用器材。经过侦查,警方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并将其抓获。在李某租用的一处仓库里,警方查获了大量窃听、窃照设备。

犯罪嫌疑人李某:如对讲机加耳机加模块,进价约3百多块钱,一般卖5百多块钱。

据李某交代,这些窃听窃照设备是他从深圳上线那里买来的,然后他再通过网络向全国各地销售。山东莒南警方赶赴深圳,对李某的上线进行摸排,发现了李某的上线高某,以及向高某供货的赵某、许某等人。在当地警方配合下,山东警方成功将高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捣毁生产加工窃听、窃照考试作弊器材窝点2个,缴获包括考试作弊用的无线电发射、接收等窃听和窃照器材600多件。

临沂市莒南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大队长高松山:我们对其下家进行了分析,共梳理出买家52人,遍布全国19个省份,于是我们将情况呈报到公安部,由公安部在全国发起了集群打击。

警方提示,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为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的,和组织考试作弊人员一样,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卢书敏 CN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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