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公交司机案宣判 判处3年6个月被告当庭表示上诉

中国网 2019-07-17 13: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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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公交司机案宣判 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3年6个月

砸公交司机案宣判 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3年6个月

原标题:奶箱砸公交车司机案宣判 北京女子获刑3年6个月

【解说】曾在公交公司上班的邓某,却在乘公交车坐过站后,用整箱牛奶砸向拒绝为其临时停车的司机,其行为导致公交车与小轿车相撞,车上乘客受伤。7月15日下午,本案在北京市丰台法院公开宣判,邓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解说】邓某,女,北京人。2018年10月29日,邓某乘坐公交车时因坐过站要求司机停车,司机因车辆驶出站台拒绝邓某的要求。从车上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当时公交车上坐满乘客,遭拒后的邓某一直在公交车前门处徘徊。

【监控画面】

哪呢那个站(台)?

那呢。

你怎么不在那停?

那有门,后门。你下不下?

你说下不下?

你干嘛,你给我开门,开门。

【解说】被打后,公交车司机紧急剎车,致使公交车偏离方向,与一辆小轿车发生剐蹭,车上也有乘客受伤,邓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北京丰台警方刑事拘留。

【解说】本案曾于4月17日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审判长董晓宇在7月15日宣判时表示,邓某明知干扰公共交通正常驾驶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而对正常驾驶的公交司机进行殴打、揪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名乘客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予处罚。

【同期】审判长 董晓宇

被告人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殴打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是从重处罚的情节,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能积极赔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解说】丰台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同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 高洁

因为我们的《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像这种情况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她的最低量刑也是三年以上,如果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的话,那么只能是在三年以上来量刑。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它是一个具体的危险犯,也就是说它并不以最后的危害结果来作为衡量罪名能否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

【解说】宣判后,邓某当庭表示将上诉。

砸公交司机案案件详述

2018年10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邓某乘坐678路公交车行至万芳桥东站时,其自述因售票员报错站而错过下车,邓某要求司机停车,因车辆已出站司机拒绝其要求。

邓某拿着其携带的牛奶箱至前门处准备在下一站洋桥西站下车,公交车行至洋桥西站后两次停车,邓某均未下车,理由是司机没有在678路指定位置停靠,公交车司机武某反复询问其是否下车,邓某没有下车,双方均情绪激动。

司机将车门关闭并向左打方向驶离站台,在司机刚起步时邓某手持牛奶箱对公交车司机武某进行殴打,在牛奶箱被夺下后仍拉拽、殴打司机,导致司机武某紧急刹车,与冯某驾驶的小客车右侧发生剐蹭,两车损坏,车厢内姜某、田某、于某,公交司机武某、随车保安路某均受伤。

事故发生后随车保安路某报警,邓某准备下车离开时被司机武某拦住,邓某随即伸腿试图踢踹司机武某,被拦下,后司机将车门关闭等待警察。

经鉴定,678路公交车及小轿车两车损失共价值人民币8140元,被害人姜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邓某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民警查获。

2019年3月1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邓某提起公诉。

砸公交司机案依法宣判

被告人邓某明知干扰公共交通正常驾驶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而对正常驾驶的公交车司机进行殴打揪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名乘客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砸公交司机案判决结果

2019年7月15日,丰台法院依法进行宣判。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牛奶一箱予以没收存档。

被告人当庭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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