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都是“百年老店”,主打产品也都是特色点心,对于一般的食客来说,要区分这两家“稻香村”还是看商标:北京稻香村带有“北京”二字、主打“三禾”标识,而苏州稻香村是扇形标识,以及1773年年份。
作为这次行为保全裁定的申请方,北京稻香村副总经理尹博表示,苏州稻香村在商标标识及产品上和北京稻香村高度近似,让消费者难以明辨,可能严重影响北京稻香村的市场份额。
尹博说:“在市场上引起了消费者混淆误认,消费者不知道哪家是北京稻香村,哪家是苏州稻香村。”
尹博介绍,之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先后作出裁定或判决:认为苏州稻香村的扇形标识与北京稻香村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得注册。不过一直以来,苏州稻香村仍然坚持使用类似商标,造成了市场混淆。因此,北京稻香村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要求苏州稻香村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尹博表示:“裁定对于解决两家的商标之争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所以我们请求苏州稻香村能自觉的遵守法律,在各个电商平台上停止销售带有苏州稻香村文字标识的产品,也希望各个电商平台可以配合。”
数据显示,电商平台的营收占苏州稻香村营收的30%至40%。对于眼下这个裁定,苏州稻香村副总经理杨国印直言,无法认同。
杨国印说:“这是不公平的,对于这份民事裁定我们无法认同也很遗憾,临近中秋之际正式月饼销售关键时期,北京稻香村的这种做法是损人不利己,也给我们带来无发弥补的损失。”
苏州稻香村也一直坚持,自己才是稻香村品牌的创立者和商标的持有者。杨国印表示,苏州稻香村是糕点食品类“稻香村”商标的注册权利人,北京稻香村也曾一度被授权使用这一商标。苏州稻香村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杨国印表示:“我们拥有稻香村的商标品类是第30类3006组群,核定使用商品是糕点、月饼,北京稻香村是3007组群,这两品类不一样,他们是饺子、包子、粽子、年糕、元宵。更重要的历史证据是,苏州稻香村在2003年3月1号到2006年6月30号,和2008年1月22号到12月30号,两次授权北京稻香村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商标,两方当时签订了商标合同,这是从法理上他承认他们没有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