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庭审中,虽然任军、徐丽当庭否认犯罪,但他们伙同任洪亮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有多名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查获的假药及包装材料、销售假药账本、司法鉴定意见、高向红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法院由此认定任军、徐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且情节特别严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任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0万元;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徐丽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一审判决后,任军、徐丽二人不服,提出上诉。今年8月2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至此,该犯罪团伙成员任洪亮、任军等亲属9人,五人被判决,两人被抓获等待宣判,两人在逃。
任军父子等人生产的波立维、立普妥、拜糖平、丹参滴丸等药,都是心脏病、糖尿病患者的常用药。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震慑了生产销售假药者,净化了药品市场,维护了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制药企业的经营权,获得葛兰泰史克、辉瑞等多家企业的好评。
前不久,应这些制药企业邀请,哈尔滨市公检法三机关与七家制药企业联合召开了打击制售假药犯罪研讨会。会上,检察机关公诉人介绍了该案出庭公诉及证据认定的经验做法。七家制药企业联名给哈尔滨市检察院送来上书“人民检察,保卫家安康,忠诚卫士,捍企业权益”的奖牌。
案后说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刘永利
2015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药品安全,是检察机关强化监督严厉打击犯罪的重点。本案中,任洪亮和任军、徐丽实施了同样行为,但任洪亮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任军、徐丽定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之所以有差别,与我国刑法调整修改相关。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41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按照这一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者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需要有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致人死亡的情节。但是,假药要么是无有效成分,要么是使用价格低廉的药品包装成价格昂贵的药品,患者服用假药后,即使发生病情加重或者死亡的情况,也很难界定是否系因服用假药造成。另一方面,该条款虽然规定了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相应地加重量刑,但何种情况属于“其他”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了一些地方对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处罚较轻。
联系本案,我们认为,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任洪亮、穆秀珍、高向红等人生产、销售假药金额200万元以上,已经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形,较之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重罪。因此,我们对任洪亮等三人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法院支持了我们的意见,任洪亮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金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范围内量刑。据此,被告人任军、徐丽的行为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之列,我们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其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