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
健身场地少难满足需求
“健身场地不足是城市居民在日常健身活动中遇到的最大难题。”在河南省人大代表韦强启看来,广场舞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全民健身中面临的体育场地和器材总体数量不够、规划不全面、健身场所设施少、管理和服务水平跟不上、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每个人的体育爱好是不一样的,但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约。比如说,有的人喜欢打羽毛球,有的喜欢打乒乓球,有的喜欢打篮球,但都苦于没有场地。去体育馆打,一是数量少,二是出行不方便。”韦强启说,广场舞作为社区休闲活动具有群众性、娱乐性、健身性、流行性特点,很适合当前社会需求,且不受场地、器材、人数的限制,在广场、公园、操场、小路等有一块空地就可跳。
“广场舞的类型也丰富起来,不再像过去那样单一。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健身指导与服务,引导跳舞者健体强身、和谐相处,避免出现噪声扰民等现象。”广场舞爱好者李华说,现在的广场舞有民族舞、扇子舞、交谊舞、太极等,人数规模小的二三十人,多的达到百十人。人数多了难免会发生一些摩擦或者纠纷。
“一些政策性要求不能停留在文件上,相关部门应督查督办,确保落实到位。”韦强启认为,《国务院全民健身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7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了相关要求,目前需要解决“落地难”的问题。比如,合理利用现有公园建设体育场地设施,新建改建体育公园;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统筹规划建设公益性老年体育健身设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体育健身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设施使用率等。
“人民群众对体育健身的需求较为迫切。”河南省体育局一位工作人员在受访时认为,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用地、经费保障等均有规定,但仍需完善实施层面的细则和政策,完善有关部门分工协调的工作推进机制,更好地满足群众健身场地和设施需求。
建议
从法律道德两方面引导
“在人民群众缺乏运动及锻炼的当前状态下,广场舞作为一项全民健身运动,理应推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认为,因跳广场舞引发的冲突和过激事件频发,为有关部门敲响了警钟,建议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对广场舞进行规范和加强引导。
“你有你的健身自由,我有我的清净自由,两个群体之间要和谐共处,就需要相互包容尊重。”李建伟认为,广场舞纠纷也折射出一些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意识不强,可由政府牵头,组织文明办、文化、体育、环保、民政、公安等部门及相关协会共同研究出台《广场舞文明公约》,对广场舞活动进行科学合理规范,引导市民提高法律和道德意识,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李建伟认为,噪声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对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音量以及不同时间、不同区域环境场所的标准作了规定,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责权明确、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跳广场舞的时间、地点、音响设备的音量分贝,相关部门的职责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把广场舞等娱乐活动尽快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律法规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
在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院长高瑛玮看来,广场舞是群众性自发活动,应积极引导和推动建立广场舞协会等文化体育社团组织,鼓励参与者自我管理,而诉诸法律会使矛盾更激化,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高瑛玮建议,将广场舞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场地管理单位配合、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等广泛参与的广场舞活动管理机制,切实担负起维护公共秩序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