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方面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设有专职部门负责国债业务,并具有健全的国债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有能力履行国债承销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五)拟作为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储蓄国债、个人储蓄存款、理财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亿元,营业网点在50个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六)拟作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七)若为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在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有效期最后一年未到退团标准或未主动退团。
第十条 国债承销团采用第三方专家评审的方式组建。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家库,从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规定的评分指标体系和方法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报名机构进行独立评分,根据评分确定国债承销团候选成员名单,经公示、签订承销主协议等程序后,组成新一届国债承销团。
第十一条 专家由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和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等推荐。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研究或实务工作满10年,具备大学(含)以上文化程度,精通国债业务。
(三)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五)不属于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主管部门在职工作人员。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的专家进行确认后,汇总形成专家库。每次组建国债承销团或增补新成员时,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专家库进行复核,将不符合条件的专家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需要进行适当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