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这种经营行为可以理解,但是触犯了法律。”重庆市交巡警总队勤务指导支队副支队长曹子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立案侦查后,重庆市交巡警总队和南岸区交巡警支队为此组成了8人专案组。原因是,刑法明确将危化品运输列入危险驾驶罪,但是没有明确的立案标准,而且警方此前没有办理过类似案件,所以办案存在一定困难。为了验证朱某所运输货物的性质,民警专门调取某化工厂的生产货单,证实朱某车上危化物的出处该货物为危化品磷酸。
随后,根据朱某口述,民警沿途调取监控,证实货车确实是按照朱某口述路线行驶,并由朱某驾驶。同时,由于高速路是封闭的,一旦危化品发生倾覆、泄漏或者爆炸,会对封闭环境内的车辆以及人身安全造成损失,因此民警需要对过往车流量进行统计。据重庆市中信沪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统计,在2017年1月20日16时43分至17时12分时段内,途经G50S收费站进出车辆逾千辆,其危险性不言而喻。
重庆市交巡警总队勤务指导支队案件侦查大队副大队长陈锋告诉记者,为侦办此案,专案组不断对比法律条文,商议案情,前后召开专项会议不下5次,光收集证据就长达两周。最终,在多方查阅全国其他省市同类案例、仔细研究其立案依据与标准的基础上,专案组全面收集了嫌疑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生产厂发货记录、危化品测试报告、行车路线、G50S高速收费站车流量统计、驾驶人及车辆运输资质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出厂——运输——拦截”证据链。“该案起诉过程中最大的困难就是不能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知道运输的是危化品,之后通过他母亲的证词和危化品运输货单上的签字来确认,朱某主观意识上是了解运输的磷酸是危化品。”该案承办检察官朱晓宇说。
最后,在其母亲的劝说下,朱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今年5月11日,该案由南岸区检察院向南岸区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南岸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格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无运输危化品资质车辆,其行驶区域人车密集且运输危险化学品数量大,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鉴于被告人朱某不是以运输危化品为业,本次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基于帮家里捎带的目的,犯罪情节较轻,朱某亦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朱某依法宣告缓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朱晓宇认为,此案的成功侦办为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办案标准,同时,案件具有明显警示作用,应让更多的人知晓非法运输危化品是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