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告知事故车情况,不存在欺诈行为
卖车方
9月3日下午,重庆晨报记者与这辆车的经销商,巴南某二手车市场汽车销售公司的法人陈先生取得了联系。陈先生称,车子是事故车的情况,自己是告知了消费者的。
“车子出过事故,我们肯定跟刘盈汐夫妇说了的。”陈先生说,自己不作过多的解释,愿意走相关的法律程序。
“这车,他们是按揭买的,如果估值达不到这个标准(29.6万),哪个公司愿意作担保?”陈先生表示,自己的销售程序完全没有问题,更不存在欺诈行为。
同时,陈先生也提到,今年8月初,刘盈汐夫妇确实找过自己。因为此事产生的纠纷,他也给过解决方案,但并没有得到对方的认可。
经销商应履行告知义务,并提供告知证明
律师
记者联系了刘女士的代理律师、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陈晔律师。据悉,陈律师曾代理过类似的“二手法拉利天价赔偿案”。
陈晔认为,普通消费者只能对车辆的外观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进行检验,客观上无法对车辆是否为事故车进行进一步的检查。但是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其有义务也有能力对车辆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明确告知刘女士该车为事故车的事实,这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而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应由经销商予以证明。
相关案例
2014年3月15日,我国实施了新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俗称“退一赔三”。
2015年3月底,温州人黄先生购买了一辆104万余元的路虎揽胜,后发现该车销售前更换过变速箱。同年8月10日,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判4S店赔偿黄先生购车款314.4万元,即“退一赔三”。
2015年1月,重庆人张先生花18万元买新车,却买到二手车。10月,渝中区法院判决4S店“退一赔三”,即张先生可被退款18万元,再获赔55万元。截至发稿时,该案二审判决仍然维持原判。
重庆人龚先生花360万元买了一辆准新车法拉利,发现是事故车。因为车辆买卖合同时间在新消法实施之前,2015年10月29日渝北区法院判决被告退一赔一,退给龚先生360万元的同时,赔偿他3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