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下旬,瞿某便伙同应某,找好锁匠,陪同小杭从家中偷出藏在大橱抽屉中的房产证,交予瞿某。瞿某等人先是找P2P、小贷公司帮小杭的房子做房产抵押,在操作不成的情况下,瞿某又进一步诱骗小杭将房产卖给马某(另案处理),与马某约定160万元房价,并于8月28日,带小杭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据小杭称,瞿某全程不让让其看合同内容,就让其签字。期间,小杭所得158万元房款除支付中介费、税费外,均取现、转账给了瞿某。
“骗子面目”暴露无遗
在完成了上述所有的“套路”之后,瞿某试图让这笔所谓的“90万元借贷”有据可依。于是,瞿某先后于2015年8月下旬、10月中旬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小杭进行资金走账,以此对应其让小杭写的90万元借条,之后小杭又将其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2015年10月上旬和中旬,瞿某让小杭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给其,由此让小杭还清了所谓的“欠款”。
2016年2上旬,马某以180余万元的价格将房产转卖给了杨某,当杨某要求入住时,小杭及其家人才发现瞿某当时归还的房产证是假的,而这一个精心设计的“套路”,让小杭一家失去了一套房子。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瞿某、应某、唐某相互结伙或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瞿某等人犯诈骗罪,判处四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傅某等人另案处理)
检察官说法:
本案的“套路贷”,实质是披着“借贷”外衣的诈骗行为,利用借贷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着急用钱的心理和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精心绕开法律红线,将受害人引入陷阱。但想要识别“套路贷”其实也并不难,一般都是如下套路:
首先,假装正常借贷。犯罪嫌疑人会以“贷款公司”的名义寻找客户,但实际所谓的“贷款公司”并没有相关金融资质,以个人的名义跟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就是一张翻倍条(例如第一月借4万,第二月需还8万,第三月需还16万),被害人签订的是高额的翻倍条,但到手的却是实际借款金额。
其次,制造借贷证据。犯罪嫌疑人先将高额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的账户,再让其将转入金额取出,让借款人只能保留实际借款金额并交还其他虚增款额。这份银行流水的痕迹便能成为他们所谓的证据。
然后,制造违约。在完成上述程序后,犯罪嫌疑人以“拒收还款”、“借款人背负其他高利贷”等多种借口,造成借款者“违约”的假象,以至于要求借贷人需要偿还“阴阳合同”中所有款额。
接着,不断垒高债务。当借贷人已无法偿还巨额欠款时,犯罪嫌疑人便会介绍另外的“贷款公司”来进行“平账”,或者骗其进行房产抵押或者转卖,从而进一步垒高金额或直接吞并房款。
最后,不择手段进行索债。犯罪嫌疑人会采用各种手段来进行索债,例如滋扰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利用之前制造的所谓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提起所谓的“合法债权”,最后通过胜诉判决来侵占借款人及其亲属的财产。
时至今日,“套路贷”已经成为一种社会毒瘤,检察官在此提醒市民借款需谨慎,检察机关将对此类犯罪行为依法惩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