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聚餐的人里唯一熟识吴某的人,也是他邀请吴某参加聚餐的,但未注意到吴某在分开后未及时返回住处,也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与吴某本人及其家人取得联系。
因此,上述5人对吴某过量饮酒后溺水而亡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
其余二人不承担责任
而王某和钱某是受邀参与聚餐、唱歌,与吴某并不熟识,且在唱歌结束后即已离开,也没有证据显示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强制灌酒、斗酒、拼酒等加害行为,故二人不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
5人共承担20%责任
同时,吴某作为成年人,应预见饮酒过多的风险,但其与刘某等人连续饮酒,未能严格控制饮酒量,且酒后欲骑行电动车回住处,不注意安全,是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吴某对造成其死亡的事实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酌情确定由余某承担3%,金某承担5%,刘某承担8%,另外两个参与聚餐的人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余某等5名被告共赔偿吴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余万元。
法院提醒
法官提醒,共同饮酒人彼此间因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负有一定的不使其他共同饮酒人受到损害或陷入危险的注意义务,如提醒、劝诫、照顾、看护、帮助等。简单的说,也就是说同桌喝酒,应做到不劝酒、不灌酒,相互提醒,相互关心,对于醉酒的人,应该安全护送其到家,或者安排好人陪护到其酒醒,或者通知家属领回。
新闻延伸
喝酒的人出现意外,同桌的人要承担责任吗?
对此,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朱觉明律师分以下4种情形予以解读:
第一,聚餐组织者的注意义务强于一般陪酒者;
第二,如有劝酒,那么劝酒者的注意义务强于其他人;
第三,明知对方身体不宜饮酒,比如高血压等,注意义务也高于一般的陪酒者;
第四,如已醉酒或行动不便,送行者注意义务高于同桌其他人。
朱律师说,如果存在上述几种情况,就属于未全面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朱律师提醒说,喝酒的人自己也应当对过量饮酒的后果有所预料。“如果没有强行灌酒等特殊情况的话,那么我认为醉酒出意外的人其自身担责的占比更大。”
朱律师提醒说,喝酒有风险,劝酒当谨慎,同桌人应起到一个劝阻和提醒的义务。“我们需要的是平等互助的酒文化,摒弃陋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