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2日下午,绵阳涪城区政府新闻办就兰越峰反映“过度医疗”等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绵阳市人民医院医生兰越峰反映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该报告载明:“……未证实绵阳市人医院具体医疗行为存在违反诊疗规范和医疗卫生行业相关规定的情况……未发现绵阳市人民医院存在医疗收入非正常增长的现象……认为兰越峰的个人利益诉求和职位诉求与‘过度医疗’无关。”
2015年1月29日,中国记者协会公开通报《“疯子”医生“你砸医院招牌,医院砸你饭碗”》一文为严重失实报道。
一审判决
王志安对兰越峰的侵权责任不成立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兰越峰因“走廊医生”新闻事件的广泛报道而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其属于重大社会事件偶然介入而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因此对兰越峰的言论亦应按照公众人物标准评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判断,兰越峰主张系列言论构成对其人格侮辱的主张不能成立。
鉴于王志安对兰越峰的侵权责任不成立,故微梦公司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开庭
王志安:从来没有说过兰越峰有精神病
一审判决后兰越峰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8月30日上午,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兰越峰未出庭,而是委托了两位代理人出庭,开庭后不久,王志安才匆匆走进法庭,法官对其迟到的行为予以了批评,王志安也表示了歉意。
在法庭上,王志安表示,一审起诉时王志安在央视工作,后离职,目前是《新京报》的记者。
兰越峰代理人表示,一审法院将兰越峰认定为公众人物缺乏依据,王志安应被认定为公众人物并就自身言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一审法院认定王志安的言论属“意见表达”,是对兰越峰的“善意规劝”,是认定事实错误;“王志案微博的粉丝有30多万,很多人都转载了,给兰越峰造成了很大影响,也导致了兰越峰现在的生活陷入困境”,王志安的言论构成诽谤和侮辱,构成对兰越峰名誉权的侵犯。
“你说兰越峰是精神病人,你今天在法庭上明确一下,兰越峰到底有没有精神病?”兰越峰的代理人说。
“我从来没有说过兰越峰有精神病,而是说她有精神性疾病,精神性疾病和精神病完全是两个概念,反而是对方上诉人一方不停地说兰越峰有精神病。”王志安辩称,自己发布微博是针对新闻事件发表的评论,是对一个事件的评价,而不是针对兰越峰本人进行的,也不存在诽谤,发表微博的目的为了让公众知晓一个事件的真相,兰越峰作为此事件中的人物,为社会公众所知晓,这些言论是出于对兰越峰的关心、关怀。
在庭审最后,法官征求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兰越峰的代理人表示需要征求兰越峰本人的意见后才能决定,王志安则表示不同意调解,而今天庭审时,微梦公司未出庭,法院缺席审理,因此法官表示,要征求微梦公司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调解,随后法官宣布休庭,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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