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总体上看,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初步性。从服务内容看,值班律师主要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初步、低限度服务。《意见》特别提出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也就是说,值班律师不能取代辩护律师对案件办理作实质性深度介入。二是广覆盖。值班律师服务对象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无任何条件的限制,不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涉及的罪名、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等。三是多样性。在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援申请以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值班律师还帮助进行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应当在场;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此外,考虑到值班律师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对值班律师制度定位、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认识还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意见》关于值班律师职责里还规定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为进一步丰富值班律师职责预留了空间。
问:值班律师通过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时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刑事诉讼权利。请简要介绍值班律师工作的运行机制?
答:《意见》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值班律师选任、值班方式等方面对值班律师运行机制作出规定。
在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方面,《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意见》要求法律援助工作站悬挂统一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立指引标识,并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以及相关业务介绍资料,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及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等,为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获得法律帮助提供便利。
为推动律师参与值班律师工作,《意见》规定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提供值班律师服务。在值班律师选任方面,《意见》明确严格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选任条件,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律师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人选,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名册,有条件的地方组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建立相对稳定的值班律师队伍。
在值班方式方面,《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为高效地利用律师资源,律师值班可以因地制宜,既可以相对固定专人,也可以轮流值班,在律师资源短缺地区可以探索采用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同时,为解决律师资源短缺问题,《意见》要求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保障工作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