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系严重恶意抵押
上述九套抵押房屋,三套由开发商赠给了王某、赵某、涂某,四套为罗某等三人出资购买,只有两套属开发商所有。
一审法院再审查明,该开发商收取罗某等人的全额购房款,以及公证承诺赠送给王某、赵某、涂某各一套房屋,且在交付使用后,又将涉案的每套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单独办理,登记在自己名下,多次设定抵押,向他人借款。因此,该开发商明显存在严重恶意。
今年1月,一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开发商向典当公司偿还当金650万元;支付典当期限内的综合费42.9万元;支付典当期限内的罚息和逾期利息。若该开发商不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以其抵押的名下两套房屋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偿还给典当公司。
二审维护奥运冠军权益
该典当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
武汉中院审理认为,此案焦点问题是罗某等案外人作为诉争房屋购买、使用者的权益,与典当公司因诉争房屋的抵押而产生的优先权之间的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时作出批复:“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即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益,优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罗某等人分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款项购买诉争房屋,并使用至今。他们使用诉争房屋的行为,均发生在典当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典当借款合同和典当抵押合同之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所称的商品房消费者。而且罗某等案外人购买使用诉争房屋是一种生存权利,同时关系到社会稳定,原审认定典当公司不能对罗某等人购买、使用的诉争房屋优先受偿,是正确的。
开发商分别与王某、赵某、涂某签订房屋赠送协议,并经过公证,承诺向三人赠送诉争房屋,之后将房屋交付三人使用。原审认定开发商的赠房行为具有不可撤销性,且认为开发商利用受赠人的奥运冠军声誉赚取企业利益,恶意抵押诉争房屋,而典当公司未全面核实抵押房屋,未查实抵押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没有履行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判决典当公司不能对王某、赵某、涂某的受赠房屋优先受偿,并无不当。
今年8月11日,武汉中院审判监督庭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典当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昨晚,记者致电奥运冠军王某的父亲,无人接听。另一奥运冠军赵某说:“这个房子本来就是赠给我的,没想到生出这么多波折。官司的事我都交给我爸爸处理,经过了这么多年,总算有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