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分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韩某与邓双梅因有业务往来,相识已久。据其证言透露,邓双梅打电话说有资产公司想买4到6亿元的理财产品,后来才知道是浙商银行以中信信诚公司作为担保公司来购买。邓双梅提出想借其办公室做一下接待,并称对方如果问就说是购买工商银行理财产品。
但韩某不知道的是,施坚勇、邓双梅为骗取浙商银行的信任,安排柯青松伪造了省分行“机要室”门牌,购置了保险柜、监控摄像头等伪造机要室设备,准备对其办公室进行“变脸”。
2月14日,施坚勇联系浙商银行相关工作人员来省分行签订理财协议,按照事先分工,由施坚勇继续冒充胡某负责接待,并在当天将一套虚假的理财标的为40亿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法人理财产品协议书》和其事先伪造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交给夏晓振;由柯青松冒充省分行车队司机将人接至省分行;再由邓双梅设法将保险柜放入省分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韩某的办公室并将韩某支开;同时夏晓振、柯青松等人负韩某办公室布置成机要室:柯青松安装“机要室”门牌及监控摄像头,夏晓振则将理财协议放入韩某办公桌、将伪造的省分行印章放入保险柜。公诉书显示,将理财标的由10亿元提高到40亿元,是施坚勇与曹家蓁(另案处理)商量后决定的,但未将该情况告知邓双梅。
准备工作完成后,施坚勇将浙商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带至伪造的“机要室”,由夏晓振冒充省分行机要室工作人员,在虚假的理财协议上加盖伪造的省分行印章。签约完成后,邓双梅嘱咐夏晓振将伪造的印章及相关物品带回宾馆。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浙商银行相关人员在签约过程中发现诸多疑点:一是其他办公室门牌很旧,但是机要室门牌很新;二是机要室布局与正常的机要室不符;三是印章放在一个小保险柜中且印章不是铜制的。此外,他们提出想去胡某的办公室坐一坐,结果胡某竟然找不到自己的办公室。经核实后,浙商银行得知省分行无相关业务,终止了该理财协议。
庭审中,邓双梅坚称融资一事是施坚勇找自己,很多事情她不知情。其表示只有保险柜的事情自己知情,其他的都“不知道”“不太懂”。而施坚勇则称,是邓双梅找自己帮忙融资,伪造印章、伪造机要室等一系列事宜邓都知情。夏晓振也称,他所做的事情都是听从邓施两人的安排,邓应该都知道。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施坚勇、邓双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印章与被害单位签订虚假理财协议,骗取被害单位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中施坚勇合同诈骗金额40亿元,邓双梅合同诈骗金额10亿元;被告人夏晓振帮助施坚勇、邓双梅伪造中信信诚资产管理公司印章及相关证照。施坚勇、邓双梅的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晓振的行为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施坚勇、邓双梅在合同诈骗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检方认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