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结束了嫖宿幼女罪存废论18年的争论,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对幼女的尊重和保护。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在2015年11月1起施行,此后,嫖宿幼女行为正式被视同奸淫幼女行为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事实上,对于性侵儿童问题,司法领域面临的最大的难题是在司法审判中存在认定困难。以猥亵儿童罪为例,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猥亵案件具有隐蔽性,需要的证据包括被害人报案陈述,被害人伤情鉴定或就医记录,被告人的供述,父母亲的证言等。如果被告人否认有实施猥亵行为,通常很难认定,除非有视频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予以证实。
社会应共同努力防止儿童性侵
不能否认的是,性侵儿童的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保护儿童健康成长,消除隐藏在其身边的安全隐患是国家与社会的应尽的职责。性侵害对儿童身心伤害巨大,甚至可能对其的一生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虽然通过严惩不法分子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发挥震慑和抚慰作用,但最好的保护应该是做好预防,让儿童能够有效识别隐藏在身边的危险因素,并敢于拒绝、远离乃至举报危险人物。
而这样的保护,不仅仅需要家庭和学校做好对儿童性侵自我防卫的教育,需要国家层面进一步出台相关规定,更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拿南京南站猥亵女童案为例,正是目击者及时举报并保留证据,以及舆论的大量关注,犯罪者才无所遁形。
儿童是待绽的花蕾,我们如何对待儿童,就是如何对待人类的未来。愿我们一起一路奋战,不让这个世界改变我们,也能够真正地改变这个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