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100元的索赔数额,物业公司代理人说,这笔费用发生在今年5月20日,物业为收集摩拜单车而雇一辆卡车所产生的租车费用,应视为无因管理费用。“我们清理单车所造成的花费,应视作摩拜节省的费用,换句话说我们遭受的损失即为对方获利。”
■法庭调解
双方较真百元费用
在庭审结束前,法官询问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物业公司表示,如果摩拜公司愿意支付100元的管理费用,愿意接受调解撤诉。但摩拜公司回应,可以改进对该地区的单车管理措施,但不能接受100元的无因管理费。鉴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法庭随即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该案。
“我个人还是很佩服原告较真的精神。”摩拜代理人庭后表示,目前大量的共享单车出现在街头,确实带来了一些问题。“有些难题的确无法一夜之间解决,这不仅是企业的责任,更需要全社会一起努力。”
物业公司代理人表示,近期小区有十几位业主投诉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虽然不只摩拜单车存在问题,但摩拜单车占据了大多数,所以我们才会选择起诉摩拜。虽然我们的真实支出只有100元,但现在由共享单车而引发的矛盾日益突出,这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在我们没有正常途径和摩拜沟通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进行解决。”
■律师说法
各方都应尽责保秩序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李娜律师认为,单车平台公司与使用者之间属于租赁合同关系,公司作为出租方,应当提供质量合格、安全保障的产品,保证使用者能正常使用单车,而使用者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到文明安全出行、规范使用和停放,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损害他人利益。
本案的原告是一家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物业公司,可如果是负责整体小区的物业公司,那么管理共享单车后,与单车公司是否存在无因管理?对此李娜认为,物业根据与业主或开发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承担了对小区环境、卫生、绿化、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义务以及通过使用物业费、维修基金等维护小区业主利益的职责。而共享单车的“无序入驻”,无形中增加了物业公司的管理成本,而且物业与单车平台公司或单车使用人之间针对单车的管理并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因此物业公司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提供管理单车服务应属于无因管理。物业公司可要求单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李娜还认为,在租赁期间,使用者有义务合理完善使用租赁物,尽到注意义务,不能随意停放。虽然落锁时租赁关系终止,但落锁前的乱停乱放行为,承租人应承担责任。“对于使用人而言,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要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要文明、安全、规范使用和停放单车,不但要让单车为自己的方便服务,也要为大家的方便服务。”李娜说。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