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时任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党委书记田某为了与林强处好关系,获得林强的提拔与重用,于2011年9月送给林强2千美金,而后又分别于2011年10月、2012年春节送给林强人民币各1万元,这些钱也被林强占为己有,其中2千美金被林强出国用于个人消费。
另外,2012年5月,沈阳市和平区准备对干部进行调整。时任和平区北市场街道办事处书记的石某向林强提出,想调换一个工作压力小些的岗位,林强答应安排,最终将石某调到和平区政协秘书长的岗位。为了感谢林强在其工作调动上给予的帮助,石某于2012年8月送给林强人民币2万元,该款被林强占为己有。
澎湃新闻记者发现,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林强利用职务之便,安排下属提职晋升同时非法收受他人钱物的罪状接近20条。
与亲属借工程敛财
上述一审刑事判决书还显示,林强在担任中共沈阳市辽中县委副书记、辽中县人民政府县长、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局长、中共沈阳市和平区委副书记、和平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沈阳市和平区委书记等职务期间,与其姐夫徐某某通谋,为沈阳景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并从中谋取利益。
沈阳景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马建国先后五次送给林强好处费和干股分红款260万元人民币。
根据上述一审刑事判决书以及澎湃新闻查阅到的工商资料,马建国在注册成立沈阳景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前,就与林强有了较为密切的交集。
2007年,辽中县县城一处老旧居民楼需要安装楼道声控灯。林强主动找到马建国问其是否能承揽这个项目,马建国同意承揽。随后马建国通过辽中县招标办的负责人彭某某顺利拿到项目。
为了表示对林强“照顾”的感激,马建国于2008年春节到林强家中,将一张存有5万元人民币的建行卡送给了林强母亲,并请托林母多在林强面前多说点他的好话,以便此后能从林强手中拿到更多工程项目。这之后,马建国通过林强陆续承揽到辽中县的一些绿化工程。
为了与林强进一步拉近关系,获得林强在工程以及工程款拨付方面的关照,马建国同意与林强的姐夫徐某某一起“干事业”,并按照当时所在公司的利润的30%给予林强干股。
2009年3月份,马建国注册成立了沈阳景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由马建国个人出资。同年6月和9月,马建国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分两次转给徐某某共计30万元。除此之外,马建国还给了徐某某104万人民币现金,以及94万元人民币的电汇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