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人离职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只能封存在原单位,不得转入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已封存在管理部集中封存户的不得转移到其他管理部的集中封存户。缴存单位已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的,管理部核验注销情况无误后,可将职工封存信息转入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
三、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个人密钥、签章和业务印章的管理
(一)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工作人员的密钥及签章由本人保管,不得擅自移交他人使用或交由他人代管或代操作。工作人员应通过修改密钥登陆密码等方式防止个人密钥失密。
(二)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工作人员的业务权限应由管理部进行授权。银行代办点工作人员申领新密钥、变更密钥权限、注销密钥的,填写《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申领、变更、注销密钥申请表》(见附件19)一式两份,加盖支行印章提交管理部,由管理部审核同意加盖印章后,一份报管理中心信息技术处办理手续,一份报归集执法处备案。申领新密钥需同时提供申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管理部应及时对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的临时密钥、备用密钥进行全面清理。对一年内无任何业务操作,符合密钥注销条件的闲置密钥报管理中心信息技术处办理注销手续,并报归集执法处备案。
(四)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不得超用途或超范围使用印章,不得对未经审批的事项擅自用印,严禁对任何空白件(包括空白协议、介绍信、授权委托书、法人证书、便笺、凭证等)用印。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各类印章应由专人统一保管,银行代办点保管人员名单及操作员对应印章号应报管理部备案。每日业务办结后,业务印章不使用时,印章保管人员应将印章集中放置于专用保险柜(或铁皮柜)加锁加密保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分人保管,不得将保险柜钥匙乱丢乱放或擅自交由他人保管,不得将保险柜密码外泄,严防印章丢失或被盗用。
(五)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工作人员因个人对密钥、签章及业务印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发现密钥、签章及业务印章被他人使用应立即报告管理部负责人及时进行处理。
(六)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应将工作人员名单向管理部报备,工作人员离职前需由管理部向中心信息技术处调取离职人员业务数据,并会同银行代办点对离职人员业务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申请注销的密钥需于工作人员离职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交回信息技术处,并报归集执法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