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检察官刘有仁、昌建华先后到长沙某监狱会见了申诉人曾凡年,详细听取他的无罪辩解及理由;约见了曾凡年的妻子贺某妹,从她手中获得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线索。同时,检察官还到报案人唐某的公司了解情况等。
为了还原案情,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11册,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梳理出原审认定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制订出细致的调查提纲,多次赶赴湖南永州,广东江门、东莞等地调查取证。
在核实作案时间时,承办人询问了三名证人,调取了曾凡年过去三个常用手机号的通话详单,证明曾凡年2011年3月24日至29日间,其在湖南省永州市考察林地项目,从而证实了原审认定的在此期间在深圳作案并不属实。
在核实作案工具时,承办人调取了以“曾凡年”名义办理的实名联通电话卡开户资料原件,并将该开户资料原件及原案诉讼阶段曾凡年签名的相关书证等作为鉴定依据,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笔迹鉴定,证实“曾凡年”实名联通电话卡不是曾凡年本人签名办理,原审认定曾凡年取得并使用该手机号码实施敲诈勒索作案的证据不足。
承办人还发函请求东莞、深圳等地协查,了解曾凡年的建行账户收到30万元后分别向东莞银行查询、向深圳警方报警的事实经过,调取了相关书证。同时,调取了曾凡年更改建行短信通号码的资料,进一步证明曾凡年在建行账户收到6万元及2万元时,因其未收到短信提示而且并不知情。
破疑点,六条理由最终改原判
察微析疑需要耐心,抽丝剥茧是一种功夫。承办检察官通过大量调查取证后认为,原审所依据的直接证据是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唯一一次有罪供述,认定曾凡年有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链条。他们提出了原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六条理由。
第一,曾凡年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存疑。曾的唯一一次有罪供述是在刑侦队办公室形成的,且敲诈所用的两个手机卡均为匿名办理,且是以曾凡年一代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的。
第二,被害人陈述的关键情节与客观事实不符。唐某称自己与曾凡年有过短信讨价还价的过程,也提供了电脑记录打印件,但通话记录只有“曾凡年”发给唐某的记录,没有唐某回复“曾凡年”的记录。
第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电话卡是曾凡年本人亲自办理。曾凡年早在2008年就更换了二代身份证,但实名电话卡所用的身份证复印件却是一代身份证的复印件,且该复印件还源于一份传真件。
第四,曾凡年得知自己账上存入30万元后主动报案,证明其没有占有故意。
第五,作案工具没有查获,缺乏定案实证。
第六,案情还有值得推敲之处。如,既然实名敲诈,为何还要多此一举重新办理手机号码?办理手机卡的广东恩平市离曾凡年工作生活的东莞市有三小时车程,曾凡年有无必要专程去办?曾凡年被解聘之初没有实施敲诈,为什么时隔两年后敲诈?
正是这六条理由及其详尽阐释,改变了曾凡年案的原审结论。
2015年6月19日,曾凡年申诉一案经湖南省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由湖南省高级法院再审开庭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7年5月15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法院经重审,认为被告人曾凡年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曾凡年无罪。
7月下旬,湖南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处长刘志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曾凡年申诉案是湖南省检察机关首例从备案审查中发现疑点而自行监督的典型案件,意义非常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