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
双方存在因果关系
7月12日下午2点,张先生根据交警通知,来到宁国路上的杨浦交警支队,女骑手李女士也到场。
杨浦交警支队民警解释,经过现场询问调查,电动车骑手受到惊吓摔倒和小车从停车场驶出,有一定因果关系。交通事故并不一定是两车非要碰撞在一起,事故损害认定和有无“接触”无关,和双方有无因果关系有关。但女骑手操作不当,车后载人,车速较快,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后经警方事故组责任认定:电动助力车负主要责任,小车车主无过错次责,可由交强险支付。双方如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申诉。
民警告诉张先生,无过错次责不影响下一年度的保险优惠额度。张先生认为走保险赔付,有些麻烦,女骑手李女士带来的医疗费账单是500多元,他就当场付给了李女士300元,案件了结。
“之所以把事发视频发到网上,还是想提醒非机动车、行人都是交通秩序参与者,都要认真遵守交规。”张先生告诉晨报记者,平时不开车时,自己也会骑共享单车,但每次都是小心翼翼的,不闯红灯,按道行驶。
记者尝试联系女骑手李女士,但一直未果。
昨日,记者来到四平路中天大厦停车场出口处,看到电动车倒地处的非机动车道路面比较平坦,没有坑洼。中天大厦值勤保安说,出口处视野开阔,两侧没有遮挡,都有警示牌,机动车驶出、驶进主路都是减速慢行,还没发生过撞人或其他车辆相撞的事故。
律师:
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据上海理维律师事务所李峰律师介绍,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他解释,根据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考虑到在交通活动中,机动车危险性大,而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该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