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陈某在庭审期间提到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指出,首先陈某一方未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她与小王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不满足前置条件。此外,司法解释明确,在一方当事人提供必要证据证明亲子关系成立,而对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只是“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推定该主张成立。
法官表示,是否推定请求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应结合是否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况来综合确定。
首先,小王在年幼时遭遇抛弃,陈某如系小王的生母,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老王抚养小王已经十余年,陈某早在1999年3月就已得知老王抚养了小王。在小王最需要母爱的时候,陈某既未给小王以任何关爱,也未及时采取措施确认其与小王的母女关系以争取对小王的抚养权;在时隔十余年后小王生父甘某遇车祸去世,小王有可能获取相应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时,陈某才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小王系母女关系,法院有理由相信陈某的主张并非基于其对小王的关爱之情。
其次,小王已经年满16周岁,其智力和认知能力足以理解亲子鉴定的意义,但一、二审中,小王均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并坚决不愿与陈某共同生活,故法院对其意见应予以充分尊重,且小王与老王的父女感情甚笃,在此情况下如确认陈某与小王系母女关系会对未成年人小王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不应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推定陈某的主张成立,故驳回陈某关于确认其与小王系母女关系的上诉请求。(记者刘志月通讯员李宣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