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7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对三家快递经营点责任人阳某某、李某、廖某某以及涉案肖某某、门某某批准逮捕。
目前此案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10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解释第六条: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温馨提示:
快递行业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烟草制品属国家专卖商品,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邮寄有法律条文明确限量的相关物品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邮寄,为眼前的蝇头小利,而置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最终身陷囹圄,实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