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1
家属同意住院为何院方仍败诉?
律师认为当事人未伤害自身及家人,医院拒绝听取当事人意愿违法
新京报记者从余五的代理人处获悉,庭审当天,精神病院是否侵犯余五的人身自由权,成为双方辩论焦点。
在余五及其代理律师看来,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在未进行精神鉴定,此前也无精神病史的情况下,对余五进行强制治疗,前后长达19天,期间各项活动均受到院方限制,显然侵犯了余五的人身自由。而在庭审现场,院方的代理律师出具了包括余五妻子和哥哥,作为监护人与其他代理人的身份签署的《非自愿住院知情同意书》。
既然家人已经签字同意,为何一审仍认定院方侵犯余五人身自由权?驿城区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中称,余五的住院证明显示,其“初步诊断待定、标注为一般、非自愿住院”。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30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伴有“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余五的代理律师黄锐认为,在本案中,余五并未出现上述情形,而医院拒绝听取其本人意愿,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此外,余五对自身性取向能够接纳,属自我和谐型同性恋者,并不在所谓“性偏好障碍”患者范围内。而自2001年起,《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已将这一类型的同性恋者剔除出精神障碍范畴。
在庭审中,法院采用了这一辩护意见,并在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仍然判定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侵犯余五人身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