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孙先生等7人与乐快公司关系的实质审查中法官发现,孙先生等人入职时,“好厨师”平台的经营模式大致为,厨师经过平台资质审核后进驻,平台在页面上对进驻厨师进行宣传。前期,“好厨师”平台设有线下门店,进驻厨师每天到店报到,客户下单后由所属分店店长派单。接单的厨师穿着统一制服,携带门店提供的工具箱去往客户家服务。进驻厨师还被要求进行平台推广、发展会员。后期,“好厨师”撤销了实体门店,逐步变为抢单模式。
肖唯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孙先生等7人在入职之初,主观上认为自己是乐快公司的员工,而从当时的经营模式上看,平台进驻人员与平台的紧密性很高、依附性很强,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
审理过程中当庭出示的证据表明,“好厨师”平台有专业厨师和兼职厨师之分,且在其招聘网站上,公司负责人也曾明确表示,“好厨师”APP区别于其他同类APP的特点就在于,“好厨师”平台上的厨师均为全职。因此,综合考量,法院最终认定孙先生等7人与乐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将坚持实质审查标准
但是,肖唯也强调,“互联网+”的网络服务模式情形非常多元和复杂,并不是说孙先生与“好厨师”平台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其他类似APP平台与网约工就能够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好厨师”平台不断调整用工模式,其前期入驻厨师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也不意味着其后期签约的厨师当然构成劳动关系,都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参照法律法规规定及传统处理劳动关系的理念进行判断。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与劳动者充分释明、充分协商,劳动者仍然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法院也会认可该协议的效力,视为劳动者放弃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
肖唯说:“互联网创新是新时代潮流,法律不能太过僵化,但是法律鼓励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不会以牺牲劳动者权益为代价,对此类劳动关系将坚持实质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