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系统漏洞套取贵金属交易所资金获利5000元
2016年11月8日,小张又在QQ群中看到一个名叫“网易贵金属”的APP交易平台(由湖南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可以充钱后多次反复提取现金,群友还可以有偿帮忙代提。于是小张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了该APP账号后绑定了自己的银行卡,尝试多次均未成功提现,于是他联系了QQ群里的网友“老A”寻求帮助。没想到在“老A”的协助下,小张先往账号里冲1500元,不到十分钟就提现到4500元,净赚3000元。之后小张又用他父亲的手机和银行卡如法炮制,净赚2000元。两次交易小张共计套现获利5000元。为表感谢,小张分两次给老A一共发了260元的红包。然而好景不长,小张于11月21日在家中被警方抓获。
法律解析
被告人张某行为定性:定诈骗罪?还是定盗窃罪?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小张当庭辩称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构成盗窃罪。
法官审理认为:诈骗罪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本质特征是被害人基于行为人所虚构的事实,信以为真,“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只是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同样取决于被害人是否“自愿”交付财物,其和盗窃罪的区别在于有无财产所有人主观意愿的体现。该案中张某通过使用非法软件修改相关数据,在财产所有人“一嗨租车”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财物占为己有,而非“一嗨租车”基于张某所虚构的事实,“自愿”交付财物的情形,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张某的意见不予采纳。
如何认定盗窃数额:采用礼品卡面值67.9万?礼品卡实际使用数额1.78万?
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礼品E卡”系实名制购买,实名制使用,因此属于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根据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实际使用的数额人民币17876元认定本案的盗窃数额。
法官审理认为:“一嗨租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礼品卡购买后可以转赠,受赠人只要有卡号和密码即可以使用,向“一嗨租车”主张其相应的财产权利,“一嗨租车”应当无条件接受。事实上,被告人张某在窃得礼品卡予以销赃,在案发前已经将部分礼品卡销赃给不特定的多数人,且部分礼品卡已被实际使用,足以证明任何持卡人只要持有该礼品卡的密码再进行绑定,就可以使用,显然“礼品E卡”是不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根据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的规定,应当以被告人张某盗窃的“礼品E卡”面值人民币67.9万元认定本案的盗窃数额,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非法软件的网络技术方法,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张某退赔被害单位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一万七千八百七十六元、湖南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