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8日,西安市公安局出具了《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该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事项,依法应直接向业务部门西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受理。”
2月初,吴华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被告西安市公安局对原告要求保护财产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西安市公安局进行了答辩,称1991年3月11日,吴华同他人在其家中正在成交文物时,被侦查员当场抓获,共查获铜镜、陶缸、宋瓷碗等135件,古币7482枚。经鉴定,国家二级文物3件、三级文物6件、一般文物7435件。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在这份答辩状上对查扣的文物是这样描述的:1991年5月6日,“七处一科将没收吴华的铜镜、陶缸、宋瓷碗等文物移交西安市文物管理处;1993年12月28日,将没收的7300枚古钱币移交陕西省文物商店”,并表示已向当事人出示了移交清单。
一审判决后西安市公安局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吴华于2016年12月11日以邮件形式向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提交《申请书》,被告于今年1月18日作出《告知书》。另查明,1991年3月,西安市公安局以吴华涉嫌非法倒卖文物将其家中的部分古钱币及文物查获,并出具《西安市公安局第七处暂存单据》及罚款单据、收条。
法院认为,被告作出《告知书》认为,原告申请事项系信访事项,但未向法院提交任何相关联的证据和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依据,加之告知书第(6)项内容笔误,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作出《告知书》,行为明显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就原告申请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近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昨日,吴华的代理律师苗长青告诉华商报记者,一审宣判后,西安市公安局已提出上诉,目前还在等开庭通知。“我父亲已经89岁了,不知道还能坚持多久。”吴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