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教育局发布的通报称,2017年6月28日下午5时许,雄县昝岗镇昝北民办幼儿园一3周岁男孩被司机发现憋在车里,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发后,该园向雄县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对该园举办人和涉事教师、司机进行控制,连夜展开调查,严格依法处理。乡镇领导组织乡村干部立即介入,安抚家属,积极开展善后工作。教育局已责令涉事幼儿园停业整顿,立即组织开展全县范围内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连夜制定整改方案,坚决关停不达标民办幼儿园,彻底消除隐患。
重案追访
随车老师、司机或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在校车内因呼吸衰竭而死,责任谁来担?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王永杰律师表示,本案涉及的责任分为两种,分别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首先,家长没有任何责任。因为家长把孩子送幼儿园校车上的随车老师后,家长对孩子的监护权利和义务已经全部转移给幼儿园了。幼儿园应当向孩子家长承担孩子死亡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幼儿园可以根据与校车接送司机之间的合同约定,向司机进行部分追偿。
其次,随车老师没有按规定履行职责。王永杰说,国务院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的、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的要求以及法律责任进行详细规定。其中随车老师的职责包括,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等事项。此事件中,随车老师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
再次,根据披露出来的案情来判断,随车老师、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此事件中,随车老师和司机对孩子被遗弃在校车内明显是疏忽大意的,且有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至于幼儿园负责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幼儿园是否有资质,幼儿园雇佣的校车司机是否有驾驶校车的资格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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