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感谢符冠烨的帮助,先后3次送给符冠烨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4.3万元。”杨某供称。
2011年年底,五指山市某建筑公司总经理庄某某对符冠烨表示,希望能承建琼州学院附属中学的运动场看台工程,并称可以给其好处费。
当符冠烨同意之后,庄某某分别挂靠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祺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利承建琼州学院附属中学田径运动场看台工程、400米跑道坐台建设工程。为感谢符冠烨的帮助,庄某某先后两次送给符冠烨4万元好处费。
记者了解到,符冠烨在担任琼州学院附属中学校长期间,把学校视为“自动提款机”,为工程承建商杨某、庄某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杨某、庄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98.3万元,用于生活开支。
20万摆平纪委领导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2015年4月15日,符冠烨得知海南省纪委正在调查他先前帮过的杨某,因为担心收受杨某贿赂的事情败露,他便通过五指山市旅游山庄餐厅总经理符某约海南省纪委工作人员刘某某在五指山市珠江水晶酒店客房见面。
“2015年4月15日晚上10点,符冠烨让我一起去海口。路上,他说杨某被双规了,要去海口了解和处理一些事情。”证人林某供称。后来,符冠烨接了一个电话,又掉头回了五指山市见符某,说符某给他介绍了一位负责杨某案件的省纪委姓刘的领导。
据指控,刘某某向符冠烨透露,杨某已经交代在承建琼州学院附属中学工程期间送钱给符冠烨的事实。听到这话,符冠烨慌了,请求刘某某帮他“渡过难关”,并承诺会给20万元好处费,刘某某同意。符冠烨随即送给刘某某两万元,两天后的一个晚上,符冠烨将剩余的18万元送给刘某某。
“我是因为刘某某的恐吓,才向刘某某行贿的,属于被索贿,不属于行贿罪。”符冠烨在法庭上辩称。
法院查明,刘某某确实向符冠烨透露海南省纪委正在查处符冠烨受贿的事实,因此有受贿的故意;但符冠烨因其受贿事实被查,而准备了两万元打算到海口“找关系”,中途又返回五指山向刘某某行贿,企图逃避党纪国法的追究,有明显的行贿故意;双方均有行贿、受贿的合意,不是索贿与被索贿的关系,符冠烨的行为应认定为行贿,且系为逃避法律追究向纪委、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应适当从重处罚。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符冠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说“法”“摆平自己”筑起廉洁“防火墙”
纪委,作为党内执法监察部门,是正义的化身,是人民利益与意志的体现。“摆平纪委”,不仅仅是不把纪委放在眼里,而且是对党纪国法、对人民利益视若无睹。
有的贪官只要一有风吹草动,就四处打探,看能否用“糖衣炮弹”去摆平纪委。事实上,作为领导干部,欲想“摆平纪委”何如“摆平自己”?“摆平自己”,一是对于深陷泥潭的贪官来说,要深刻认识贪腐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做到反省自新,拿出勇气来向组织和盘交代争取组织上的宽大处理。二是在平时“摆平自己”,要坚定信仰、牢记宗旨、守住底线、不越红线,筑起廉洁自律防线,争做清正廉洁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