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重庆市三中院以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判处胡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5年。
此外,重庆市三中院还对近年来审结的未成年女童被性侵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呈现四个特征。
熟人作案比例高。在已经审结案件中,熟人作案数量达15件,占比达75%,包括父女、堂兄妹、亲戚、师徒、网友等,施害人利用与受害人独处、把受害人灌醉等机会作案。如冉某某强奸冉某案,二人系堂兄妹关系,平时关系亲密,冉某某趁二人同时到亲戚家玩耍,家中无人之机强奸冉某,致冉某怀孕才案发。
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一方面,未成年儿童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经不住他人小恩小惠诱惑,任由他人性侵犯自己。如余茂江强奸、猥亵儿童案,5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经不住余茂江副食店免费吃零食或获得少量现金诱惑,在近两年时间内被余茂江多次猥亵、强奸。另一方面,未成年女童在被性侵后,不及时用法律工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导致性侵后果被扩大。如胡某某猥亵女儿胡某案,作案周期长达3年,次数达30余次,胡某迟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加害人法律意识淡薄。据统计,该院有6件案件系施害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此类案件中,加害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但认为自己与被害人为“恋人”关系或被害人未明确拒绝,其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并不违法,最终获刑。
监护人监护不到位现象频发。有的被害人父母离异、外出务工、忙于工作等,对家中未成年人管教较少,对他们免费获得他人赠予的食物、零钱等警惕性较弱,在前述余茂江强奸、猥亵儿童案中,5名被害人中有两名为留守儿童。有的监护人对子女交友、网恋等关注较少,3名被害人被网友性侵,有3名被朋友介绍给意图不轨之人后被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