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几名原告及其代理人看来,刘某与陈女士以刘某的名义,借款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生活,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有借条、凭证可以证明。在当时给付大额的现金借款符合当时的借款习惯,而且借款发生在刘某与陈女士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原告提交的一份证人证言显示,多人曾看到陈女士经常在刘某经营的餐厅内吃饭。
原告方认为,陈女士参与了餐厅的经营,应该共同偿还债务。而且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是离婚官司对夫妻双方财产进行分割,陈女士的房产虽然大部分为父母资助或赠予,但婚姻存续期间长辈的赠予也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陈女士缴纳房屋贷款,只能证明陈女士以自己的名义偿还房贷,不能证明这与刘某没有关系。
陈女士
怀疑都是虚假债务
“这些借条显示,刘某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借款337万元用于经营,但是他们却从来没有向我催债,也从来没有人告诉过我借钱的事让我共同签字。”庭审上,陈女士说,在这些借条上,仅有刘某的签名,而且刘某的签名也和结婚登记上的签名不一致。在陈女士看来,这些欠条单个看都是正常用于经营,但是一年期间借款300多万元有违常理。
“2012年12月31日,我在芙蓉区法院拍摄的贾某提交的借条和2014年他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借条有细微差别。”陈女士说,后面的借条多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和“于2012年3月31日前归还,按原入股协议执行”这句话。
对于贾某所说的入股协议,陈女士认为,入股协议签订的日期是2008年3月28日,但他提供的取款日期是2008年4月29日用卡取走8万,2008年5月10日又取走14万余元,这不符合常理,不可能没有给钱就签入股协议。
陈女士说,令她感到奇怪的是,原告要求“应当以上述财产偿还欠款”,但突出的都是她的财产,而且在这些借条中,都写明现金支付,但原告方在庭审中关于当时是现金还是转账的说法一直矛盾。陈女士认为,仅仅依据存取款不能代表借贷关系成立,多名原告方答辩时说是转账,而借条显示是现金。“尤其是蔡某称两次借款,他在第一次借款都没收回任何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再次借款,这也明显不合常理。”
对于原告方所说的,陈女士和刘某共同经营餐厅一事,陈女士称,“从我工作单位到刘某经营的餐厅往返需要两个小时,说我经常过去吃饭这完全说不过去,而且说我拿走酒店的经营收入,酒店其余的合伙人怎么可能允许这种事情发生。”
此前,陈女士接受采访时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这些“债权人”大多是刘某的同学、朋友。她怀疑这些债务都是虚假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