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3日,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主城区主干道上故意制造大量交通事故,其采用的驾车加速或不减速并撞向正在变更车道的其他车辆的方法,有可能使受到撞击的车辆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熊某多次驾驶长安牌逸动型轿车,在重庆市渝北区、渝中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等主干道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熊某发现前车变更车道时,采取加速或不减速的方式撞向前车,造成前车应负事故全责的假象,继而使前方车辆驾驶员赔偿车辆修理费。
通过这种方式,熊某先后制造对方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36起,造成多家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94000余元,熊某从中非法获得理赔金共计46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是在车流量较大的城区主干道上,不仅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还严重侵犯保险公司的财产性权利,可酌情从重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熊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见,承办法官指出,被告人熊某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实现其骗取保险理赔金的目的,且数额巨大,择一重罪处罚,故应认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