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所述的草坑所在的项目业主并非D公司,对草坑的形成没有过错,且D公司不是涉案区域管理使用单位。故D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绿化带原系A公司承租的部分国有土地,在被征收前由A公司管理和使用。2015年5月25日,D公司与A公司就涉案绿化带补偿事宜签订《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之后,涉案绿化带由D公司进行管理和使用,D公司对涉案绿化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至于D公司将涉案绿化带具体交由谁施工,系其行使权利的具体表现。涉案绿化带位于A公司和B公司前方,但C公司和A公司并没有对涉案绿化带享有支配权和管理权。故原告主张A公司、B公司、C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原告因举证不能被驳回全部诉请
而关于D公司对老人的死亡是否具有过错问题:涉案绿化带北面有约1.5米高铁栅栏,该绿化带非公共场所和道路,亦非必经之路。黄老先生作为80岁高龄的老人,看到绿化带内杂草丛生,仍然进入绿化带内捡东西,将自己置于不一般的境况之中。
老人在绿化带内因脚似乎被草或什么东西绊了一下摔倒坐在草地上,可见他摔得并不严重。这是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的结果。依照常理,一个没有任何疾病的正常人在轻微摔倒之后是可以站起来的。但老人摔倒后在草地上坐了约半个小时,之后自行躺倒,之后又扇扇子,再之后又摇树枝,说明其在此期间意识尚属清醒。
从12时36分到14时27分期间,不时有人从他旁边经过,但他似乎没有向人求救,说明他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且老人死亡之后未解剖尸体,致使老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无法查清。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此外,原告主张因绿化带内存在一个深20厘米的坑导致老人死亡,但从其提交的录像光盘看,无法确定老人摔倒与该坑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该坑不深,对于一个身体健康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构成危险的。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因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D公司对老人的死亡具有过错,因此,D公司对黄老先生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不能成立。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原告不服判决已上诉。
【庭外音】
不管最终判决如何,该案都值得深思。没有法律做后盾的好人好事,最终所产生的结果也许就是老人跌倒了,没有人敢上前扶一把。“看到老人跌倒该不该扶”也成了社会热议的话题。确实,在各种网络媒体有越来越多的帮助老人反遭诬陷的例子,这让人们在伸出援手的时候开始小心翼翼、权衡利弊。
但是作为社会的公民,对于“该”与“不该”更应思考的是“必须”要去做这件事。老人跌倒了把他扶起来,这是中国千百年来所流传的传统美德。这不仅仅是道德的体现,还是社会公民责任心的体现。我们虽被输以理性思想,但是心中的道德感与责任感应依旧保留。(南宁晚报记者陆增安通讯员陆世任廖珮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