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台公司先后两次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3月3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玉台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终于拿到手的赔偿
2015年3月27日,工会承办人员与两位农民工向石嘴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简称劳鉴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石嘴山市劳鉴委将两位农民工鉴定为伤残4级。玉台公司不服石嘴山市劳鉴委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自治区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2016年1月15日,自治区劳鉴委将杨军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鉴定为伤残3级,马忠仍为伤残4级。
2016年2月15日,吴忠市总工会承办人员与两位农民工向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玉台公司支付马忠各项费用523625.63元,支付杨军各项费用535584.55元,同时要求玉台公司自2016年1月16日起每月向马忠支付2572.50元,向杨军支付伤残津贴2629.60元,直至二人生命终结。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无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下,应享有的各项工伤待遇的明确规定,该请求引发了激烈的争议。
2016年3月23日,平罗县劳仲委作出裁决:由玉台公司一次性支付马忠各项工伤待遇477320.63元,支付杨学军491210.05元。
玉台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一审诉讼。为争取两位农民工应得利益的最大化,吴忠市总工会也以两位农民工代理人身份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平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玉台公司支付马忠各项费用328115.63元,支付杨军各项费用348225.55元。
2016年9月12日,两位农民工及玉台公司均向石嘴山中院提起上诉。2017年3月9日,石嘴山中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这起历经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伤残鉴定、劳动仲裁、民事诉讼13道程序,历时6年半的工伤认定案,终于尘埃落定。
全程参与了此案的吴忠市总工会工作人员介绍,这起维权案的难点在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享受何种工伤待遇,尚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规范。而最大的亮点在于,吴忠市总工会切实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代为申请工伤认定权和劳动争议代理权,不畏艰难曲折,以“娘家人”姿态忠实维护了两位农民工的权利。记者马学礼通讯员郑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