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行长一个电话接着一个电话催促张新华,张新华总是说:“孟行长,实在是没有办法,你要不再帮我一个忙,到别的公司帮我调调头寸。”几天后,张新华“人间蒸发”,无论如何联系不到他。畅顺公司的老板找到孟良,要求孟良偿还600万元借款。孟行长无奈,只得出具了一张承诺还款的书面协议,表示由他来归还这笔借款。
孟良想到一个周老板,曾经向他行贷过款,有些交情,人也比较爽气,也许找他能解燃眉之急。2013年4月10日,周某听说行长借款只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且约定了利息,借给孟行长250万元。一转眼,7天时间过去了,孟行长该还款了。
伪造合同挪用客户贷款
领先网络公司在孟行长的银行有700万的授信额度,2013年4月的第一笔放款是150万元。当时,孟良被逼得快要发疯,于是就瞄向了领先公司的150万元贷款。
领先公司的贷款需要受托支付到与领先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账上,但是顺畅商行与领先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往来。孟良就想到伪造一份购销合同。孟行长还将该合同拿给顺畅公司的法人账兴华,让他在虚假的合同上签字盖章,只是资金走账所用。
之后,孟行长就把合同的复印件交给了银行的信贷员章某,并指使章某按照合同复印件上报进行受托支付,上报后先由孟良在系统内进行审核,然后再逐级上报至上级行审核。
但在检察官审查该证据时,该份合同真是令人啼笑皆非。合同第一页上的公章一大一小,一个是领先公司在空白合同上敲的章,一个是通过扫描合同内容伪造的章;合同最下方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地方,既盖了合同专用章,又盖了公章;最明显的一个错误是,把合同甲乙双方搞错,正确是领先是甲方,对方是乙方,而孟良搞成了张冠李戴,包括里面的签字全是孟良本人所签。为了搞一份假的购销合同,孟良费尽了心思,但却搞得错误百出,粗陋不堪,内行人一看就能看明白。
孟良被刑事拘留后,律师向检察机关递交律师函,认为孟良没有谋取利益,不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构成要件“进行营利活动”。检察官认为,孟良介绍帮助张某从顺畅商行过桥600万用于张某新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并且约定了利息,其对该笔资金的用途主观上属于明知。孟良挪用领先公司的150万贷款,也是用于帮助张新华偿还600万元的借款,由于该笔借款是用于经营行为,故可以认定孟良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
检察机关认为,孟良在利用担任银行行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银行日常管理及审核公司贷款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本应划给客户的贷款150万,用于盈利活动,已经超过3个月的法定期限,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案发后,孟良主动归还了挪用的款项,并取得谅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韦贵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