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老张因不符合收养条件,也未办理收养登记,必须将抚养多年的孩子归还林某、杨某夫妻抚养;同时,林某、杨某夫妻支付老张抚养补偿费6.5万元。
收养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
老张对养女小芳的父爱是感人的,但法不容情。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同时,该法第九条又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本案中,老张作为收养人,虽然符合第六条规定的4个条件,但是,作为无配偶的男性,与被收养女孩之间的年龄相差38岁,不足40周岁,不符合收养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此外,根据现行收养规定,若是捡到孩子的,首先需要被捡养小孩有在公安机关被遗弃的证明,有了证明再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最后到公安机关申请入户手续,只有入户登记,收养才算正式完成。而老张未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也没有前往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因此老张收养女婴的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该收养关系自始无效。据此,小芳亲生父母要求领回小芳的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