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因为赵春华等人的被抓,昔日夜间十分热闹的天津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已经看不到了摊贩们的身影。王凤玲认为他们所使用的就是玩具枪,而不属于真枪,有时还能看到孩子拿着这样的枪玩。
王凤玲告诉记者,她老公被抓的那天她正好在现场帮忙,大约是在晚上10点钟左右,他们刚把摊位搭好,就来了几名客人,一直跟她聊天。警方在向王凤玲出示了警官证后,就把她老公和其他12位摊主,以及涉案的仿真枪都带走了,她当时只以为是去调查下就没事了,毕竟他们摆摊是为了生活又没有犯罪,但是没想到自从丈夫被带走,3个月来,两人没机会再见一面。

王凤玲说她老公已经60岁了,要是再判的刑比赵春华还重,出来还不知道是什么样。另一名被拘留摊贩张艳清与王凤玲两口子是吉林老乡,两家租住的是相邻的两家屋子,自从张艳清被拘留后,他的父亲张祥独自生活在这里,张祥说他的一只脚瘸了,本来全靠儿子每月摆摊挣得一两千块钱生活,自从儿子被带走后,他没了生活来源,只能到租住地附近小区的拖着病腿打扫卫生过活。他现在也不知道儿子是什么情况,也没钱给儿子请律师,他说现在他只能听天由命了。
舆论哗然,问题就在于,气球射击摊摆在我们身边,大家都习以为常,因为这么一个常见的项目被判刑,与大多数人的传统认知不相符。大家可能更关注于赵春华贫穷的家庭背景和摆摊生活的艰辛,不由自主地同情弱者。但法律问题就该回到法律本身,赵春华到底该不该判刑?

1996年,《枪支管理法》首次提出了枪支的法律定义,其中最核心因素,是“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2001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提出了枪支鉴定标准。这个标准,折算成现行的“测定枪口比动能法”,是16焦耳/平方厘米。这与“投射物穿透皮肤”的比动能临界值(10-15焦耳/平方厘米),很接近。能打穿皮肤,那很容易理解,就是造成“伤亡”了。而在2010年,公安部在修改后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正式提出: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丧失视觉就视为重伤害;而经过多年论证,当气枪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如果对人的眼睛近距离射击,可以造成伤残。根据现行规定,玩具枪、仿真枪、枪支,这三者其实也有严格的区分。枪口比动能小于等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是“玩具枪”;介于0.16与1.8焦耳/平方厘米之间的,是“仿真枪”,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是“枪支”。而赵春华的射击摊中,有六只枪的枪口比动能超过了1.8焦耳/平方厘米,已经达到了“枪支”的范畴。

国家有着明确的规定,可见天津河北区法院判得并没有错,只要有标准在实施,就应该遵守。舆论也不该用感情去绑架司法,但是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关于涉枪认定的事,已经不是第一次引起大家关注了。近年来涉枪案件呈多发状态,而判罚标准却不一致,已被判处刑罚的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到管制不等,也有不按犯罪处理的。而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近年来审理的23个因摆气球射击摊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中,有17名被告被判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