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早上5点半,有人在大兴庞各庄某个村的村北耕地旁发现了一辆起火的汽车,于是就报了警。
而此时,老何的儿子也在寻找失去音信的父亲。从26号15点30分开始,家人就再也联系不上老何,儿子查阅了父亲的通话记录,并挨个拨打回去。电话号码都能打通,而且还都是熟人,只有一个开头是“1355”的手机号没有打通。通过查询儿子知道这个电话是从北京打来的。他们家人便来北京找老何。
而这时他们也接到庞各庄派出所的电话,说老何的车在庞各庄被烧毁了。于是他们见到民警并提供了手机线索。
结果,案发第4天的8月30日,杨军就被警方抓获。
接着,2015年9月2日,杨军带领民警在其家中起获了枪支、弹药、拇指铐等物品。经鉴定,在杨军处起获的枪状物中3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各种子弹57发。
故意杀人难逃死刑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持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杨某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与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辩护人所提杨某并非蓄意杀害被害人,系临时起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建议对杨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杨某事先准备枪支、拇指铐等作案工具,并将被害人约至案发现场,显系有预谋的犯罪;杨某曾因暴力犯罪及涉枪犯罪被数次处以刑罚,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极大;此次又持枪杀人,事后还埋尸、焚车,犯罪的情节、手段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人家属各种损失共计3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