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宋杨律师向澎湃新闻强调,国豪马戏团从事合法表演,并有相关营业执照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也未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害。此外,所有涉案野生动物均为合法持有,“是国豪马戏团从别的两家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机构租借来的,均合法拥有物权”。
宋杨还向澎湃新闻提供了国豪马戏团的营业执照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及另外两家机构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图片。

国豪马戏团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拥有野生动物所有权的一家动物表演团体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
律师:马戏团的“运输”与刑法中的贩卖“运输”有本质区别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宋杨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一审法院对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解读“盲目扩大化”。他认为,二人的行为并不适用于这一法律条文,“也不应该被定性为犯罪”。
宋杨称,李荣庆和李瑞生分别是国豪马戏团的团长和执行团长,运输野生动物是出于演出需要,“这个‘运输’不同于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当中的‘运输’概念,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宋杨还表示,类似的马戏团跨省表演,却未给野生动物办理运输证的行为并不鲜见。他介绍,“像老虎这样的一级保护动物,运输出县境的,办运输证都需要经省林业厅审批,大多民间马戏团各地巡演,因程序不便,根本办不过来”。
宋杨认为,二人行为属于合法拥有物权,却未办理运输手续,“这一情况也有相关行政法规对其约束,和违反《刑法》、定性为犯罪差别很大”。
一审判决书中则显示,被告李荣庆、李瑞生二人开庭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2017年1月4日,宋杨表示李荣庆和李瑞生已经准备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