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给商住楼项目说情,9次共受贿43万元
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4年,杨殿钟9次收受陕西炜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贿赂人民币43万元并利用职务之便,在商住楼项目为魏谋取利益。
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4年,杨殿钟利用其职务便利,为魏某公司承建的东八里村商住楼项目说情。为感谢杨殿钟的支持和帮助,魏某先后9次给予杨殿钟建行储蓄卡、银行存单等计人民币43万元。
12、帮忙贷款,3次受贿69.9万元
检方指控:2002年至2011年,杨殿钟3次收受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贿赂60万元、港币10万元,并利用职务之便,在李公司贷款等事项上为其谋取利益。
法院查明:2002年、2007年、2011年,杨殿钟利用其担任陕西省委办公厅秘书、西安市委秘书长等职务便利,为李某的公司办理银行贷款提供帮助,李某先后3次给予杨殿钟人民币60万元,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99490元)。
2001年,李某公司主体工程建设完工,需要从银行贷款2500万元,因为公司地处陕南某县,贷款难度大,他找杨殿钟帮忙,在杨的帮助下,这笔2500万元的贷款在2002年1月批准,转入公司账户,设备安装也顺利进行。贷款是怎么落实的?原来有人给省行负责人说,这是省上重点关注项目,希望能全力支持,于是贷款审批委员会就发放了该笔贷款。
办案机关立案前,杨殿钟之妻上缴全部涉案款物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杨殿钟利用职务便利,为骆某等12人谋取利益,收受现金3473.5万人民币;美元26万元,折合人民币1889306元;港元10万元,折合人民币99490元;黄金21.4千克,折合人民币8040600元;手表2只,折合人民币422100元;玉石1块,折合人民币5万元;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24万元。以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5476496元。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殿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应予以数罪并罚。
在办案机关立案前,杨殿钟之妻史某主动上缴全部涉案款物,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杨殿钟对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但其作案时间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给党和国家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依法应从严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殿钟范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殿钟财物黄金279.47千克,人民币476.81万元、美元11万元、江诗丹顿牌及百达翡丽牌手表各1只、玉石(童子报平安图)1块,扣减杨殿钟合法财产5090687.45元后,均系杨殿钟受贿所得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差额部分,予以没收,依法上交国库,扣减部分作为杨殿钟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杨殿钟受贿所得本田汽车一辆继续追缴,予以没收。华商报记者获悉,此案宣判后,被告人杨殿钟认罪悔罪,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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