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因救助基金属于“地方性法规”授权,非“法律”授权,故在2015年12月3日,一审判决驳回仁寿道路救助基金的起诉,之后二审也维持原判。
B·戏剧一幕
主动赔钱司机得到从轻处罚
而就交警败诉之后不久,2015年12月12日,邹某却主动来到仁寿县交警大队,向仁寿县道路救助基金中心缴纳12万元赔偿金。交警部门为这笔钱专门开户,并向邹某提供了缴款证明。
邹某缴款行为,也被法院认可。2015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法院认为,邹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邹某主动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C·剧情反转
司机反水状告交警要求退钱
被从轻处罚后,邹某却心有不甘。并于2016年7月6日,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仁寿交警部门,要求退还其缴纳的12万元赔偿金。
邹某代理律师的李律师认为,作为肇事方,邹某也觉得应该履行赔偿义务,但按照相关保险条例,找不到亲属情况下,没有受偿主体,保险公司无法赔偿。“之前,交警队起诉我们,法院判他们败诉后,我们也没得办法了,只有自己先赔了12万。”不过,因为没有受偿主体,那么交警收这笔钱即系不当得利,故提请诉讼要求退钱。
交警为此当了被告,汤华对此很不理解。他说,这12万元赔偿,其实并不是交给交警队。有一天,如有家属来认领这具无名死者,12万元会一分不少给家属。如没有人认领,这笔钱则会作为社会专项救助基金,用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一审判决“退钱”诉求被驳回
11月21日,仁寿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构成要件,邹某要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返还赔偿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认为,邹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未知名男子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知名死者的继承人尚未出现,受偿主体暂时缺位,但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因此而不成立,邹某向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中心交纳赔偿款12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积极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因此邹某交纳赔偿款的行为,并不是遭到损失,而是对第三者承担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