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记者在一名工作人员带领下来到了超市管理处,而店长正是视频中脚踢张先生的那个人。虽拒绝了采访,但他透露,张先生并非第一次来这家店“找事儿”。该超市总部质量安全部负责人孙文波表示,动手打人确实不对,但事出有因。据他介绍,张先生曾因购买产品不合格而起诉该超市,公司赔偿了他1万多元。而像张先生这样的职业打假人经常使用“调包术”恶意维权。“经常买了我们的合格商品后,拿外边同款过期的不合格的商品来索赔。”
孙文波说,虽然上次没有张先生“调包”的证据,“但这次他买的商品和我们卖的不一样,是被调包的。同款商品我们卖的都是保质期12个月的”。但对于“调包”一说,对方未提供证据。记者询问为何“合格”的同款商品也遭到下架时,对方表示不知情。
对于孙文波的回应,张先生直呼荒谬,“整个过程我都拍下来了,我就是从货架上拿的东西。而且那么多瓶酒,我怎么能调包?”
同行:避免冲突结伴而行
这并非职业打假人被殴打的第一起案例。去年10月14日,本报就曾报道过职业打假人张秋雷遭到殴打,致身体多处骨折。
资深职业打假人王海表示,消费者维权也要讲技巧。“不建议消费者购买后马上维权。最好先保全证据,音频、视频、物证等,应保存副本后再举报或投诉。”他同时提醒消费者,如直接和商场、超市等协商,最好有亲友陪同,沟通时避免语言冲突。
职业打假人马壮也说,“维权,如果对方态度很恶劣那就赶快撤离避免发生冲突,让第三方介入调查,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律师:打人者涉嫌故意伤害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认为,超市人员打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余律师强调称,除已购买的酒水属个人财物,手机照片也属于个人财物。“超市工作人员没收消费者已购买的酒水,还删除了他手机里的照片,这是故意损害他人财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