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盐城渔船参与救援遭巨额损失 当地渔业部门表示爱莫能助
央广网盐城8月13日消息(江苏台记者王哲 俞声扬)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江苏盐城射阳的渔民陈学虎在今年4月15号自发参与了一次海上救助。当时盐城射阳盐城射阳海域突发恶劣天气,数艘浙江籍渔船遭遇搁浅。陈学虎接到其中一艘渔船的求救电话后,立即前往进行施救。可这次施救却让他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麻烦。
陈学虎船上的一名船员在施救过程中受伤,之后医药治疗费用花了10多万元。面临超过十万的损失,陈学虎求助过射阳海洋渔业局,却得到“爱莫能助”的答复。为何主动参与救助的陈学虎要独自承担损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陈学虎能否得到补偿?
接到浙江籍渔船的求救电话后,陈学虎立即驾驶自己的苏射渔01519号渔船赶往位于盐城射阳港电厂附近海域,救助搁浅遇险的浙宁渔33092号渔船,经过与当地渔政船的共同努力,这条浙江渔船成功脱险。但在施救过程中用于拖拽浙江渔船的钢缆突然断裂,导致陈学虎船上一名船员遭受重伤。医药救治等各项费用花了10余万元,陈学虎说,当时浙江船主仅支付了1万8千元就失联无踪影了。这让陈学虎心里十分委屈。他说:“我做了好事现在过不了这个坎,太多了,11万,谁能承担的了,小工天天盯着你要钱,因为人家是给你干活的。”
记者试图联系当时向陈学虎求救的浙宁渔33092船主,但其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陈学虎表示自己是主动前去施救,这点得到了射阳海洋渔业局的证实,同在现场的渔政执法二中队队长金德友回忆:
记者:他当时在协助咱们渔政船在施救还是独立施救?
金德友:他在协助的,我们过去的时候他已经在那儿了。
记者:陈老板的船当时一直在现场参与施救?
金德友:对,他在现场,施救是事实。
对于渔船自发的施救行为,如何定性?是否应该有奖励?记者从辖区水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连云港海事局了解到,海上搜救鼓励有条件的船只参与施救,但是江苏省规定海上搜救原则以救人为先,救出一名遇险人员有上限5000元的奖励。但此次事件中,救助船只属于抢救财产的行为,不涉及救人的搜救行为不在奖励范围内。没有奖励是否有相关的补助?射阳海洋渔业局副局长谷将表示爱莫能助。他说,没有这个专项经费,不能说这个专项经费应该是政府,这个损失的经费准确的说应该是对方,当事人,谁受益谁负责,这是海上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