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二人的关系,杜鹃也承认,案发前他俩经常在微信上聊天说一些暧昧的话,有时候杨荣会用手摸她。
事发后,杨荣的老乡李武从杭州过来处理他的事。李武听说,二人曾协商解决方案,杜鹃要价5万元,协议书也写好了,后来杜鹃去楼上打了一个电话,下来后就不同意了,涨到了10万,杨荣没有同意。
最终,杨荣的家人给杜鹃转账6万元,杜鹃对杨荣予以谅解,并恳请办案机关对杨荣宽大处理。
涉案男子:
违背道德,但没有强奸
“我和她都是有家室的人,前一段时间确实在追求她,双方关系暧昧,当晚确有与她发生性关系的意图,杜鹃当天也没有反抗。”杨荣在法庭上说,他的行为只是违背道德准则,并不构成强奸罪。
辩护律师提出,他俩关系暧昧,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后,不排除杜鹃后悔而提出索赔,索赔不成继而控告杨荣强奸的合理怀疑,“事发后杜鹃通过多名同事与杨荣协商赔偿,在长达5个小时之后由于协商不成,杜鹃才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一名辩护律师指出,夏天穿衣较少,如果杜鹃反抗,自己或对方身上一定会留下伤痕,但双方身上没有任何伤痕,衣物也没有扯破现象。杜鹃要是呼叫,多名证人也可听见,但证人均表示没听到呼救声。
法院判无罪:
不存在不知、不能、不敢反抗情形
崇州法院对证据分析认为,杨荣、杜鹃均承认案发时发生了性关系。杜鹃虽然饮酒,但自述头脑是清醒的,事后也能详细陈述案发过程,不存在“不知反抗”的情形。
杨荣是卫生服务站后勤人员,杜鹃是护士,二人不存在职务上上下级关系。杜鹃陈述案发过程中杨荣没对自己实施暴力和语言威胁,不存在“不敢反抗”的情形。
同时,杜鹃说她被杨荣压在身下,自己没有杨的力气大,没能将杨推开。但案发时间为晚上9时左右,地点为宿舍二楼房间,室外近距离有多名同事,杜鹃具备求救、逃离的可能性,不能认定杜鹃在案发时存在“不能反抗”的情形。
崇州法院认为,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交的行为。该案证据不能证明杨荣对杜鹃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杜鹃意志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不能排除在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后,杜鹃控告杨荣强奸的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杨荣犯强奸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最终作出如上判决。(涉及隐私,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