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3日,仲裁庭书记处通知当事双方支付第二笔仲裁开支150万欧元,要求中菲各付75万欧元。当年3月菲律宾支付75万欧元,4月又“代”中方支付75万欧元。
2016年1月,仲裁庭书记处通知当事双方支付第三笔也是最后一笔仲裁开支85万欧元,要求中菲各付42.5万欧元。当年3月菲律宾支付了42.5万欧元,4月又“代”中方支付了42.5万欧元。
一个当事方的费用可以由另一个当事方代付、垫付或者替付吗?
临时仲裁庭在所谓最终裁决中有这么一段解释:“常设仲裁法院可分期要求当事方预付同等金额的仲裁费。如一方未能在45天内支付,仲裁庭可通知双方,以便某方支付费用。本案当事方曾被三次要求付费。菲律宾按时支付了费用,中国没有。在被告知中方未能付费之后,菲律宾支付了中国的费用。”
反正只要能推进程序,钱不是事儿,合不合理也不是事儿。
交易 见钱就开的仲裁庭
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律专家毕家玮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乃至常设仲裁法院与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理论上讲,只要肯花钱,花大价钱,国家、企业或个人都可以通过这些所谓的仲裁庭打官司。
民事官司、商业纠纷,收点诉讼费、劳务费,本无可指摘。
只是,官司涉及国际争端,当事方是国家政府,如何摒除国家实力、财力等一切外界干扰因素,保持司法的中立、公正,是重要考量。
例如,归属联合国的国际法院,在审理涉及国际问题时,法官的酬金、薪水一概由联合国支付,以保证司法人员客观中立。而具体到南海仲裁案中,容许一方包办仲裁费的做法极易影响仲裁判断。
法律人士解读,在国际仲裁事务中,这种程序可能导致仲裁庭的极度偏颇。而且,在很多仲裁案中,仲裁员是可以与当事方议价的,在只有一方愿意支付的仲裁案中,很难不让人联想到仲裁员的仲裁取向是否会向出资方偏移。
像南海仲裁案这种单方提起、单方参与,最终做出荒唐无效的判决并非没有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