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消费者报》此前报道,此案将是自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患者要求适用《消法》判医院“退一赔三”的案件。
据谢凯凯介绍,“对于医疗服务是否适用《消法》现存争议,全国人大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山东省内也没有类似判例。”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的调整范畴,如浙江省、福建省,但大部分省份对此问题并无明确规定。
谢凯凯认为:“本案适用《消法》对患者来说更有利,遭到欺诈可获得三倍赔偿。”
《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晔则持不同的观点,认为医疗服务并不适用《消法》,但他同时强调,这绝不意味着对医疗服务可放宽,而是起码要高于《消法》对患者的保护。
“我国对医疗欺诈的规定确实存在法律空白,更谈不上惩罚性赔偿。”刘烨向澎湃新闻表示,除《消法》第55条及《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外,尚无其他法律或条款对此有所规定。另,《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如何获得医疗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刘晔认为在现有法规内有两条路可以走:“其一,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至少不能低于三倍已付医疗费。其二,直接要求课以惩罚性赔偿,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理,法官直接在医疗欺诈中引入惩罚性赔偿,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