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张某某在明知该车无牌证的情况下,自认为在村与村之间小道行驶,不到大路上不会被交警查处,还能挣点钱。为追求经济利益,他雇佣巩某驾驶该车从事交通运输经营活动,致使发生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5月20日,记者见到了车主张某某,此时的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他说买了这辆车后,原本以为不会出事。在此之前,张某某与死者家属进行了民事协商,赔偿了48万元后,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因为大货车没有手续无法购买保险,这48万元费用由车主自己承担。
“车主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伏明介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方面的司法解释,车主张某某已涉嫌违法。经市中公安分局批准,目前已对车主张某某刑事立案调查,并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近期,车主张某某将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与驾驶员巩某一同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公诉,车主与驾驶员一同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济南首例。”伏明说。
延伸阅读
你还敢借车给别人吗?
交警告诉你啥情况下车主会被追刑责
驾驶人交通肇事后,车主会被一起追究刑事责任,这让很多有过借车经历的人大吃一惊。记者了解到,在一般情况下,借车发生事故后,车主可能会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极少。
2000年11月2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该《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而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在本案中,车主张某雇佣巩某驾驶无牌大货车上路行驶,导致一人死亡且负有事故全部责任,因此警方对车主和驾驶人都追究刑事责任。民警表示,在一般民间的借车行为中,上述前提条件并不成立,所以极少发生追究车主刑事责任的案件。
来源: 舜网-济南时报